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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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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实抓住了困扰企业发展的‘牛鼻子’。”2006年7月19日,位于鲁山县境内的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海龙对县人大代表视察组如是说。一鲁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工业基础薄弱。2004年前,这个拥有84万人的县年财政收入还不到1亿元。到了2005年,县财政收入已达1.5亿元。究其原因,县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功不可没。如河南省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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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是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互相监督既是这一方针 的重要内容,也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本条 件。多党合作中的互相监督是政党之间高层次的政治 监督,是以提意见、作批评为基本形式的非权力性监 督。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我国多党合作的长期存在 和发展,增强我国政党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关系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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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以人道为内在价值的非监禁刑的非刑罚化的处遇方式,非刑罚化是其基本属性,助人自助是其应有功能。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应以推动刑事法治建设和自身的技术性建构为重点。在社会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应着力培育公众的认同,通过评估和意愿建立矫正关系,防止公众和犯罪人的刑法规范意识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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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大多数国家都相当重视实施实体法的程序制度,程序往往被视为提高司法判决公平性和正确性的手段。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诉讼制度,但究其根本,无非分为两类,即对抗型程序模式和非对抗型程序模式。在对抗型程序模式中,诉讼程序的推进由进行诉讼的双方及其代理人负责,他们依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实质性地推进诉讼,裁决者在裁决之前,一直处于消极状态。在非对抗型程序模式中,推进诉讼和提供证据的控制权操纵在裁决者手里。对抗型程序模式和非对抗型程序模式究竟孰优孰劣?优劣何在?抑或是各有千秋?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学家进行了实验研究。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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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A公司原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被告日本国籍小山英雄(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使用的是假名)是原董事。2002年10月30日A公司的外方合资者与上海翔融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协议出让其全部外资股权。2003年3月14日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A公司转制为内资公司。2002年11月29日,小山英雄将A公司账户中人民币404,000元以支付其本人工资为名,擅自转入与A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的江苏省宜兴市南村无锡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的账户内,并另行从A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总计人民币424,000元。后经A公司调查,小山英雄同时系宜兴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经营相同业务。之后,A公司在向小山英雄和宜兴公司要求还款时遭拒。A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