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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李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117-124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相似文献
932.
傅跃建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1-14
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要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资格、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利益五个方面要件进行判断,“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利益归属单位是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关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交织时,要分别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33.
93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9,(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法定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法益结构。在保护层和背后层观念的提示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是双重法益,一是指投融资秩序法益,二是指投资本金(本物)的返还请求权法益。两个法益具有前后结构。在双重法益、前后结构的分析框架下,需要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罪与非罪、犯罪形态、犯罪数额、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等司法适用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35.
高鹏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5)
为弥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对代购毒品含义的认定模糊及出罪功能宽泛而导致的打击漏洞,浙江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具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的含义及出罪功能予以限制,但此举却落入了毒品犯罪打击面过大的窠臼。问题的根源为:牟利是否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牟利的含义如何把握。将贩卖毒品行为解释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毒品与货币交换,或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而购买毒品,同时将牟利限制为牟取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据此,代购扣心、以蹭吸为目的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对未牟利的代购少量毒品行为作无罪处理,同时将未牟利的证明责任置于代购人承担。 相似文献
936.
挤清在押犯罪嫌疑人余罪是公安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刑事侦查的继续,其破案功能不可替代。大数据时代原有的谈话教育、布建耳目等传统深挖犯罪工作方法方式已与信息变革的新形势不相适应,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轮技术变革,大数据逐步成为提升公安监管工作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运用大数据挤清在押犯罪嫌疑人余罪,必须要有有效的运行机制保障,着力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活动轨迹、经济活动情况、历史犯罪记录等诸方面,以大数据为牵引,助力挤清在押犯罪嫌疑人余罪成为监管工作打击犯罪的重要支点。 相似文献
93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4):30-36
学界就重大损失要件的讨论主要围绕具体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然而数额认定法存在先天缺陷、难以单一适用。从立法原意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重大损失不局限于体现为数额的经济损失,其内涵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企业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的显著恶化。现有以数额认定损失的思路应予以修正,可在以数额认定为基础和先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类非经济损失类型,进行认定。同时,应注意把握非经济损失类型的经营性、物质性、显著性特征,避免刑罚的泛化。 相似文献
93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29-37
随着各地有关幼师虐童行为的报道不断地见诸报端,针对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亦如火如荼,但总体而言,论者们争议较大,莫衷一是。其中,有学者主张设立虐待儿童罪以之应对,但其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论证。不论怎样,鉴于虐童行为自身具有的危害性,即应从法律的视角探寻规制的路径。 相似文献
939.
刘国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68-174
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三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40.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詹红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范畴,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提供劳务者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加班费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和经济补偿金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应当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取得双倍工资不是基于劳动,双倍工资不具有劳动报酬的属性.非法劳动的收入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目的,不应将其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