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348篇
  免费   71篇
各国政治   11篇
工人农民   16篇
世界政治   53篇
外交国际关系   9篇
法律   1504篇
中国共产党   114篇
中国政治   364篇
政治理论   68篇
综合类   280篇
  2024年   7篇
  2023年   15篇
  2022年   23篇
  2021年   34篇
  2020年   19篇
  2019年   14篇
  2018年   5篇
  2017年   6篇
  2016年   8篇
  2015年   67篇
  2014年   194篇
  2013年   147篇
  2012年   176篇
  2011年   175篇
  2010年   97篇
  2009年   163篇
  2008年   202篇
  2007年   145篇
  2006年   193篇
  2005年   133篇
  2004年   134篇
  2003年   104篇
  2002年   103篇
  2001年   75篇
  2000年   84篇
  1999年   24篇
  1998年   19篇
  1997年   16篇
  1996年   8篇
  1995年   4篇
  1994年   1篇
  1993年   5篇
  1991年   1篇
  1990年   1篇
  1989年   1篇
  1988年   1篇
  1987年   3篇
  1986年   3篇
  1985年   5篇
  1983年   1篇
  1981年   2篇
  197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4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依宪治国"规定的相关精神来看,要"坚持依宪治国",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具体而言,当下,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主要应当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宪法制度建设。一、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坚持依宪治国在制度建设上的首要要求就是要按照宪法办事,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做到"于宪有据"。宪法作为根本法,首先具有法的特征,  相似文献   
82.
本文将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定性为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从内容上看,越权条款涉及的是股东的个人事项而非公司内部事项,限制了股东个人利益;从性质上看,因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力范围,不具有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即使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仍然不能产生章程性质的约束力。但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的越权条款若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则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对同意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可将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区分为章程性质的条款与合同性质的越权条款两类,区分的标准是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是否限制了股东等他人利益;它们的生效判断遵循不同原理,前者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后者依据合意原则;前者的约束对象具有法定性,后者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同意股东。司法者要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方法、柔性的方式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做到既要维护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权威性;也要从公司章程的现实状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妥善认定争议条款性质,兼顾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83.
新《公司法》增加了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的担保能力,规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体现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对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局限性,仍有许多缺陷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84.
张素霞 《学理论》2012,(19):179-180
现行文件开放服务是档案部门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档案服务功能的创新举措,也是当前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现行文件开放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服务的措施。  相似文献   
85.
《浙江人大》2012,(12):16
强国必须立宪。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典和此后4次宪法修正案共同构成的我国现行宪法,现已进入其实施的第30个年头。30年筚路褴褛,30年上下求索。30年里,现行宪法回应人民的诉求,与时代同频共振。"八二宪法"的"三十而立",  相似文献   
86.
《政法学刊》2018,(1):24-31
《民法总则》中法人制度的创新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而完善的公司法治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准确把握《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有益于巩固《民法总则》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实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协调、消除《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确立后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同时,为进一步解决新的法人制度确立后现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障问题、清算义务人缺失及其主体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和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机制等问题提供契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7.
姚建明 《法治研究》2013,76(4):69-75
我国《公司法》立法就各种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作了积极的努力,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与健全的体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较之以往更有利于保障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但仍存有种种不足与尚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就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等几大典型制度进行了剖析与探讨,试图就这些制度适用中的重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解读,并进而对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中起到更为充分有效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相似文献   
88.
杨姝玲 《法律适用》2012,(2):119-120
隐名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但与他人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33条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89.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以海洋为依托发展海洋经济,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陆地污染源、港湾建设、石油开采、海水养殖等人类活动,这对海洋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其他海域相比,山东半岛濒临的海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海洋生态环境较脆弱,容易受到污染。而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着不足,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海洋经济及出现的海洋环境问题。笔者通过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期对我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有所益处。  相似文献   
90.
郝磊 《法律适用》2012,(8):40-44
股东除名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化解公司内部矛盾冲突的一项重要机制。允许公司基于一定的原因对问题股东进行除名,有助于在保证公司组织体存续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但由于规则较为简单,使得该制度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多困惑,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厘清。本文即在于运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