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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物权法中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地方政府处理重要国有资产应该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获得批准。国有、集体和私人物权刑法保护的条文应该朝修改刑法、创设新罪名和规定单位犯罪的方向做明白表述。《草案》第49条、第68条、第128条和第137条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依据的规定有明显的宪法瑕疵;根据宪法,应该用“补偿标准由法律规定”替换这些条款中的“按照国家规定”及其它相应文字。在宪法中,市场经济条款要求平等和自由竞争,基本经济制度条款要求必要程度的超经济、超市场强制,处理两者的关系应两方面兼顾和平衡。为做好《草案》修改工作、学理解说工作和促使它顺利通过立法程序,人们对《草案》本身涉及的问题应该有更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612.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613.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614.
615.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和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分别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和比较,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下是效益较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616.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617.
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项行为要发生一定私法意义上的效果,就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真实一致、无瑕疵,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构建行为”。错误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它影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比于大陆法、英美法有关国家,我国《民法通则》未建立完善的“错误”制度,导致救济规则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一、“错误”概念的界定。各国民法典一般并无专门条款规定“错误”的概念,如德国、法国民法典也只是规定了意思表示错误的范围、救济… 相似文献
618.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产品质量问题,具体什么是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向谁,采用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直是法律普及及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19.
张建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3):57-58
权利瑕疵担保是我国合同法在借鉴两大法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合同责任形式。权利瑕疵担保与债务不完全履行、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密切关联,存在体系协调问题。权利瑕疵担保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合同法第51条则将该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导致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丧失了适用的基础,因此,取消第51条的规定可以实现三种制度协调互补,发挥体系效应。 相似文献
620.
徐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刑法理论中 ,在犯罪与正当防卫之间存在一种中间行为形态 ,称为瑕疵防卫。瑕疵防卫是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基本要件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因素 ,但又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兼有犯罪因素 ,但又不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这是瑕疵防卫的基本特征 ,也是“瑕疵”的内涵所在。在刑事立法中 ,瑕疵防卫可称为排除犯罪性的非正当防卫 ,瑕疵防卫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这是一种应受适当惩罚但又不能处以刑罚的行为 ,对其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