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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2.
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专门针对信息存储空间的保护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然而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消极的、被动的保护手段,且通过侵权法维权的重要前提是要确权。本文由信息存储空间保护面临的危机引出我国对信息存储空间的保护现状,据此从物权法角度确立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律属性和用户对其拥有的权利本质,在此基础上构思物权法视角下的信息存储空间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83.
三月的芳香     
《人民公安》2013,(5):24-29
回望岁月这条长河,就如记忆所恢复的幸福:她们面容的亲切,眼中的柔情,铿锵的身姿,生命里的每一个微笑,是如此的淡然、宁静、平凡而又瑰丽。这些珍贵的照片,如散落在时间芳香里的一代又一代玫瑰!这里的每一朵,都是记忆里铭刻的一段完美!2013年,蛇年。我们撷选的这六名蛇年出生的警花,她们不仅仅代表着她们自己,她们,也是全体女警察的缩影!是女警察中光彩的每一朵!这芳华如一个又一个节日,芳香、美丽、朴素、隽永。  相似文献   
84.
热词     
当他人或舆论以道德来要求一个人必须做某事,或不得不做某事的时候,就是实施“道德暴力”。比如逼人让座的行为,不从者遭到殴打,以及早几年备受争议的逼捐等行为,都是典型的“道德暴力”。由于道德暴力在现实社会中无处不在,且披上了神圣的外衣,人们很难对其分辨是非。道德暴力的倡导者不满当下风气,但往往以“真理在手”的圣人形象出现,其行径常常违背了道德设定的初衷。  相似文献   
85.
郭建标 《人民司法》2012,(10):11-13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86.
<正>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能人"官员违法乱纪案例频频曝光。分析他们违法乱纪的原因,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肆意践踏规则,无疑是一个共同特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  相似文献   
87.
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岳绒 《法学》2012,(5):31-41
建立于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的身份证制度决定了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强于身份证明的功能,也决定了其属性上偏重于强制性领取与使用的义务而不是公民选择性的权利。指纹是辨识个人身份的生物性特征,与个人的隐私与人格密切相关。人体指纹一旦被采集形成记录,不论是图像还是数字编码,都形成了公民的一项个人信息,理应由公民决定其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被采集与使用。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属于干预性、义务性的行政行为,是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性行为,理应得经受宪法的考验。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的行为既有违目的上的妥当性原则,也有违手段上的必要性原则,而每一公民因被强制性采集指纹而产生的潜在权益损失与所欲实现的利益相较,则明显有违合比例性原则。  相似文献   
88.
王冠春 《政府法制》2011,(10):48-49
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活动逐渐加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因不服征收决定引起的行政争议也日益凸显,其核心是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对此,笔者认  相似文献   
89.
为了眼前利益,父亲不惜将女儿的姓名转让给另一女青年使用;为了保住工作,女青年不惜冒名顶替他人十多年;为了维护权益,受害人愤而告上法庭。于是,河南版的罗彩霞事件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90.
正1993年6月,我大学毕业,我选择了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选择教师,我无怨无悔。每每看到孩子清澈的眼睛,渴望的眼神,我便升腾起了神圣的使命感。在三尺讲坛,我奉献了人生最激情的岁月。2011年7月,我决定转行。当家人、朋友、领导听到这一消息时,有反对,有规劝,有惋惜,唯独没有支持。但我毅然决然。有位哲人说过:人生是由一个又一个挑战组成的,没有挑战的人生是平淡的。为了备考,我把自己关在卧室里一个星期,背那6本枯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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