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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海商法及国际公约,船舶留置权的优先位次一般均被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我国《海商法》也是如此。然而这种立法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船舶优先权恒定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这种立法并不妥当,权利人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也不同,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效力应优先于船舶优先权。  相似文献   
62.
崔令之 《河北法学》2006,24(12):142-144
虽然<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确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留置权本身的特征以及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应该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3.
个体工商户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其民商事主体属性并没有得到明确认定,典型争议为个体工商户能否解释为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企业”。这一争议出现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章当中。通过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纳入商事留置权适用主体范围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功能价值上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在立法上修正《民法典》商事留置权条款中的“企业”表述,司法上以目的解释方法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属性。这既符合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初衷,也符合个体工商户的营利性特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制度的未来走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4.
海上货物留置权即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在货主未能支付运费及相应款项的费用时所采取的扣留船上货物的权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收不到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留置货物即为船东所采取的减少该类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65.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均具有法定性,但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不以船舶占有为前提,船舶留置权却相反,因此两者存在竞合的空间。一旦产生竞合,则会产生受偿顺位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恒定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我认为根据我国目前航运发展的实际情况,船舶留置权应当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相似文献   
66.
周珺 《政治与法律》2012,(8):120-127
出租人留置权在大陆法系被广为接受,在英美法系也曾得到普遍认可,但目前英美法系的主流做法是废除出租人留置权。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看,确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以保障出租人债权的实现并无必要性和妥当性;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在构造和运作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民事立法不宜引入出租人留置权制度。  相似文献   
67.
留置权是我国《担保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几个国家关于留置权立法规定之比较,详述了我国《担保法》关于此规定的优点与不足,在理论上对完善此方面立法进行了探讨,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将有种益。  相似文献   
68.
翁齐斌  张子辉 《法制与社会》2013,(21):268-269,273
《物权法》新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留置权法律制度的重置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和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关于留置权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创新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69.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70.
从用词、句法方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英译文的若干误译,并提出对应校正译文,重点讨论法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due diligence等术语的翻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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