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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途径之一。竞争上岗的全面实施,必将彻底打破任用干部的旧观念,不断优化任用干部的新机制。为了进一步探索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竞争上岗工作应注重解决好以下问题。一、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确保在竞争上岗中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一)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的原则,其中“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 相似文献
932.
李力 《党员生活(武汉)》2006,(9):34-35
村级党组织“五个基本”(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
“五个基本”建设中,阵地是基础,是平台,是依托。为此,我们把抓好村级组织阵地建设作为加强“五个基本”建设的工作切人点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933.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934.
935.
诚实信用是社会的“阿基米德点”。政府是社会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同时又是社会行为的示范者 ,其信用程度决定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由于体制、传统文化、政府官员素质等原因 ,我国政府信用受到严重损害。主张从规范政府行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惩治行政腐败和弘扬契约精神 ,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 ,重构政府信用体系 ,重塑政府形象。 相似文献
936.
《共产党员(沈阳)》2003,(10):41-41
太平区在农村党员中开覆“三帮一品 一提高”活动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在农村党员中开展“三帮一品一提高”活动。其内容是,每名党员负责包带一户普通户,商讨今后发展思路,为农民提供种植、 相似文献
937.
<正> 大多数国家都相当重视实施实体法的程序制度,程序往往被视为提高司法判决公平性和正确性的手段。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诉讼制度,但究其根本,无非分为两类,即对抗型程序模式和非对抗型程序模式。在对抗型程序模式中,诉讼程序的推进由进行诉讼的双方及其代理人负责,他们依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实质性地推进诉讼,裁决者在裁决之前,一直处于消极状态。在非对抗型程序模式中,推进诉讼和提供证据的控制权操纵在裁决者手里。对抗型程序模式和非对抗型程序模式究竟孰优孰劣?优劣何在?抑或是各有千秋?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学家进行了实验研究。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相似文献
938.
<正> 任何类型的诉论中,统治者出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的需要,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理冤措施,以弥补审判机关裁决中出现的错误。本文试就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及其借鉴作如下探讨。一、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的再审制度之名,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却有重新审理之实。从当事人或他人申诉的角度来说,有复审制度和直诉制度,从皇帝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角度来说,有录囚制度和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939.
<正> 一回顾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道路,尽管前进与挫折、发展与停滞、成绩与失误并存,但至少在以下一些主要方面已经取得了谁也否认不了的成绩和进步。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阐明了的并在1949年实现了的新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第一,第一次阐明了法律制度的科学职能。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和前社会主义的法制都是把法律和法制当作完全作用于社会的抽象物,真正在理论上科学阐明法律是阶级性和社会性对立统一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在实践上把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管理社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的,是包括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内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运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规定对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法律和法制。任何法律和法制都是要保护一部分人、打击一部分人的,被保护的人越多,打击的人就越少,时代就越进步。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民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家相比,不能不是时代的进步。第三,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就可以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供科学方法。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和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和方法,这就为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同时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打 相似文献
940.
<正> 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追诉机关按照何种原则起诉,不仅制约着审判机关的权限,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刑罚目的能否得到全面实现,因此,起诉政策问题受到各国普遍关注。在这方面,立法和学说上一向有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之分,凡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追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反之,凡认为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追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以刑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的,称为起诉便宜主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追诉机关对于确已犯罪的嫌疑人有无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自本世纪初期,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之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得势,并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目前,日本、英国、美国、挪威、丹麦、荷兰、比利时、瑞典、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确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