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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在我国行政监察发展史中起了重要作用,它所确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独立的监察网络,稳定的行政监察官选任制度,以及有效的监察机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试从分析汉朝行政监察制度及其特点出发,探讨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对当今社会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借鉴作用,阐述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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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元前4世纪李其尼法之前的公地占有状况(一)关于公地占有的两个古老的习惯法规则(mores)公元前4-3世纪的罗马土地制度开始和结束于两个划时代的政治和军事事件:其发端于公元前396年对维爱土地的分配,这是自公元前486年卡西乌斯土地法案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地向罗马人民分配土地,造就了一个广泛的小土地所有者阶层,成为罗马在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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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杰在武则天时任宰相,史称“唐室中兴,诤由狄公”。从政期间,狄仁杰始终秉承体恤民情、不畏权贵、清孟廉明的从政之道,后人称之为“唐室砥柱”。他是一位一身正气、执法不阿、断狱如神的政治家、监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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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当代中国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其因关涉面广、影响力大而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继出台,使得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朝着法治化进程迈进。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试点的关键阶段,其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发展需要以中央相关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严格依法实施,科学认定监察权的基本属性,保障对监察委员会监督效果的实现,积极探索监察官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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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作为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职业准入应建立必要的制度设计,进行严格的从业限定。对于是否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包括是否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需要建立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等。从监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监察职权依法行使以及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等角度来看,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国监察工作实际,应建立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即国家统一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遵循政治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公正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并进行相关制度设计,以推动建立科学、权威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不断推进监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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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2):56-65
作为监察权的直接行使者,监察官已成为极具职业特征的法律职业者,其行为活动及职业道德养成亟须专门的职业伦理规范和指引。监察官职业伦理应体现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还应体现监察工作的治理和反腐倡廉等政治性特征。以此为基础,分别从道德、行为和规范三个层面系统总结提炼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和制度渊源,并从立法规范、考核机制、监察责任及职业伦理教育等方面,系统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腐败治理成效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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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监察官制度初步确立。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特殊定位以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特殊设置,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作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证。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历史及域外监察官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监察官选任制度,规范培训制度,加强职业保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监察官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进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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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专业化分工、权力监督制约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监察官范围必然具有一定的限度,对这一范围的识别便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监察官法》第3条对监察官范围的识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该条立足于组织、身份和职权三项基本要素,构建的“组织+身份”模式能够基本实现对监察官范围的识别。然而,《监察官法》第3条第1款兜底项规定本身的抽象性和人们认知与解释的差异性,致使监察官范围“在总体基本明确的同时又部分相对模糊”,容易造成识别上的困难,不利于监察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监察官法》出台不久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兜底项中监察人员的组织和身份进行再明确,将之纳入到既有的识别模式中。然而,法解释也有一定缺陷,需要通过细化完善监察官权责清单制度、配套完善监察组织法等基础性监察法规来补齐,进而辅助识别监察官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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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监察官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在会上对草案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据了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