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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胡兴  羊虎 《中国检察官》2012,(20):15-18
本文案例启示:司法人员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应坚持全面完整地评价危害行为,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避免孤立地把握证据。在具体判断时应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结合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同时,不能简单地运用效果逆推动机。得出的结论一定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进而提出充分、切实可靠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在A市B区以雇车为由,在坐上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后要求张某载送其到C市,司机张某以  相似文献   
72.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的户需要具备两大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包括日常生活性、久居性和封闭性与排他性。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以及窃得的财物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倘若入户盗窃针对的是有价值的财物,即使最终未得逞,也  相似文献   
73.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4.
庄华忠 《法制与社会》2012,(6):252-255,277
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考虑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增加,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已明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三种盗窃行为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盗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其主要的构成特征.对符合这三种行为方式构成特征的盗窃行为,也并非一概地予以定罪处刑,而是要结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其设置合理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75.
金秋 《法制与社会》2012,(10):249-250
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得行李保管权后将行李盗走,并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这类案件如何定性有多种不同意见,是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属于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本文将对此做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76.
肖月 《法制与社会》2012,(16):102-103
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可以理解为在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之中所形成的一种客户关系。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价值性、新颖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还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特殊的影响因素,才能够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做出准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77.
高士英  李琳  张新惠 《法制与社会》2012,(26):248-249,262
在办理涉及房屋产权的公证事项时,对于涉及房屋产权界定问题,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对《物权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对房屋产权界定的认识标准各异,给公证实务造成了困惑.文章从实务的角度,依据法理分析,试图厘清不同情况下房屋产权界定的标准,并提出在相关情况下界定房屋产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78.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79.
于宏 《法制与社会》2012,(31):63-64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知识水平和资讯量的不断提高,现代社会的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盗窃、抢劫、诈骗等常见罪名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对行为性质的判定出现了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从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等多方面进行判断,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认定。本文以具体案件为依据,对侵财型犯罪中多重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80.
《司法业务文选》2013,(22):43-46
1.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8号3.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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