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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聋校课堂提问现状 课堂提问是教师组织教学的重要手段。由于我们教育的对象是一群听障孩子,他们在接受信息的渠道上受到一定的阻碍,语言表达、理解能力不强,导致抽象逻辑思维狭窄,特别是对抽象的数学知识的理解低于健听孩子。学生的这一限制,容易导致大家走进一个误区:课堂上常常采用简单易懂的教学方法,提问的方式重浅、散、窄,缺乏目的性,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理想。 相似文献
852.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853.
854.
“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事违法的实质解释:从社会危害中求证犯罪构成内含的可罚性基础醉驾是否一律构罪问题之所以出现如此激烈的观点冲撞,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以及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问题的认知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只有在刑法理论上厘清这一问题,才可能准确框定醉酒驾驶犯罪构成的规范边界。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范表述分析,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内涵的结合。 相似文献
855.
信访与行政复议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是减轻信访压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思路。当前,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存在诸多问题: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二者衔接互动的标准不明确,衔接互动的方式不合理。加强我国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应准确定位信访制度,明确衔接互动的标准,建立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85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857.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858.
陈菀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72-75
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一直模糊不清.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法条的分析,结合整个民法体系的构架,事实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完全承认,物权行为不仅独立存在,并且具有无因性. 相似文献
859.
《共产党员(沈阳)》2012,(20):51
赵浦生长在义乌,从小成长的环境培养了他的商业直觉。这种商业直觉将他引到孕妇装"十月妈咪"的生意中。赵浦的第一家孕妇装门店生意也不错,但生意要做成事业毕竟不易,当时的孕妇装消费观念还比较传统,市场产品也多以功能性为主。在这段时间,赵浦坚持着一个理念,在他们公司里会花钱是更重要的事情。"很多人开工厂的逻辑是,每件衣服成本10元,我做100万件,能赚100万。明年我就扩大产能,做200万件,成本控制在9块5,这是中国制造业的主流思想。我们的思路是在10元的成本上,如何再增加10元,卖更高的 相似文献
860.
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