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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彭诚信 《探索与争鸣》2022,(5):116-125+179
传统线下社会到数字社会的变迁,使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换,对个人信息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和保护成为共识。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存在于其上的个人信息权表现为内含财产权益的人格权益。其中人格权益专属于个人且由其独享,财产权益则可由信息处理者与个人共享。人格权益的专属性决定了信息处理者须拥有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对于财产权益分配,并不必然选择私法路径,通过征收数字税、设立数字基金等方式让人们获得数字红利,或许是更契合数字社会财产分配的选择。无论是传统线下社会还是数字社会,制度设计的核心追求在于实现诚信,数字社会以个人信息为载体,使人的主观诚信有了向客观诚信转化的计量可能,并由此实现数字社会的真正价值。  相似文献   
92.
根据在内阁构成、政党体系、选举制度、修宪条件、央行独立性等十个领域,各国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具体政治特征,西方学界划分出“多数民主模式”与“共识民主模式”两种政治体制的国家阵营。量化显示,日本各项政治特征的计算指标并不符合多数民主或共识民主的典型性,而是位于临界水平。换言之,日本既非多数民主也非共识民主,不能直接照搬某一模式中各政治特征对内阁类型的影响来分析日本当前的情况。不过,即使与理想状态存在出入,但民主模式分类标准中各项特征对一国政治现实的影响,却是广泛存在的,诸特征的相关性,无论对多数还是共识民主国家,也都是普适的,那么,这些政治特征及其彼此的相关关系,将如何影响内阁类型呢?通过相关分析与回归分析的定量研究方法,首先讨论西方民主模式的相关理论,明确各项政治特征的量化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研究日本政治特征与内阁类型的相关关系,以及作为自变量对内阁类型变动的解释力水平,最后,补充其它潜在的,经济社会领域的内阁类型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93.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智能化正在急速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尽管算法使生活便捷高效,但算法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权力,给女性的数字化生存带来广泛而系统的性别歧视风险。算法决策下的性别歧视包括镜像同构、耦合互动、关联交叉三种类型,相较于传统歧视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系统性和反复性特征,造成了放大性别歧视和结构性锁定女性不利地位的后果。算法性别歧视风险存在于算法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技术性偏见和社会性偏见的耦合交织,反歧视规范体系的应对失效以及软法体系缺位形成的“治理真空”使得歧视风险向实害结果转化。治理算法性别歧视,应以算法公平理念为指引、以算法生命周期为节点有效开展歧视风险管理,结构性扩容反歧视规范体系并培育公平向善的算法运行生态。  相似文献   
94.
在算法决策中,尽管数据模型经大量数据训练后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都高于人类决策,但在智慧司法背景下,刑事诉讼中算法预测模型存在相关性偏差、差异效度和多维歧视等性别歧视性风险。现行法规缺少应对性别歧视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算法工具在模型形成的各个阶段没有公平概念及相关标准的统一约束以及算法黑箱、诉讼信息和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司法不透明等,均是算法形成性别歧视性风险的原因。在性别平等保护视角下规制智慧司法的发展,应在规范维度将平权伦理纳入针对智慧司法的特定规则之中,规范算法系统中的公平性概念;在算法维度设置平权算法模型、构建算法解释,并在诉讼维度明确知情权利束、倒置举证责任,以促进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95.
任颖 《法学评论》2022,(6):131-141
算法不应成为法外之域,算法审查亦不应采取机械化、概括式或单向度规制的路径,而应立足“领域法”的特殊性,通过嵌入式的智能医疗算法审查融合立法,精准识别智能医疗算法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通过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立法的融合,防控智能医疗算法决策引发的叠加型医源型与药源型安全风险。通过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融合,处理智能医疗算法分发对健康公平产生的双向影响效应;通过技术治理与组织治理领域立法融合,有效应对医疗健康及生物识别信息安全隐患;通过控制者义务与外部算法审查相结合,增设智能医疗算法决策风险最小化的命令性规范、智能医疗算法应用的动态分级授权制度、预警及诊疗算法模块信息爬取的限制性规范,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96.
在公共管理视域下,数字界面理论逐渐受到关注。算法作为影响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要素,是理解数字界面形构及延展的重要突破口。算法从外部环境、内部结构、功能与目标三大维度催生了数字界面形构的驱动力。同时,数字界面的落地需经过场景化过程,该过程将指向公共服务、互动和工作三个领域的数字场景建构。确保数字界面的适应性与稳定性、保证数字场景的多元性与广适性仍是未来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97.
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98.
《北方法学》2020,(3):51-60
在智能机器人尚未取得独立法律地位之前,长臂规则、信义义务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安排足以在合同框架内解决算法应用对当事人的直接侵害,而算法外部性扩散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向普罗大众和弱势群体的不合理转嫁问题长期存在,却不受学界重视。算法公共妨害之治理必然对算法应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提出更高要求,但确保责任主体链条的追踪识别、保障个体受众的主动退出机制更为重要。普通公共妨害之诉中常见的自寻妨害和自甘风险抗辩,在人工智能语境下不宜过度扩张,而应在趋于保守的利益衡平框架下,采取社会效益优位的进路,助推科技向善的社会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99.
陈姿含 《理论探索》2020,(3):113-120
在技术驱动和公共管理职能转变的需求下,公共领域算法决策得到广泛应用,其在管理职能和方式中的独特性是规则调整的前提。算法决策同公共权力的结合,使得技术发展无法中立,且在机会平等表象下可能造成对权力秩序的冲击和对个体权利的侵害。传统的法学调整方法面临分散的个体发展同民主秩序稳定、风险预测与因果关系、权力赋予与权利保障等矛盾的协调问题。公共领域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必须在算法系统、价值选择、制度构建和评估标准层面进行引导。  相似文献   
100.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梳理和归纳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相关成果能够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保证。这些研究涵盖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领域内道德建设的伦理困境,而公民自身道德结构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治理和改善是有效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双重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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