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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匿名信”在笔迹检验中较为常见,书写人无论出于何种动因,都会受“隐姓埋名”的驱使而采取非常态的书写方式以改变笔迹.匿名信笔迹变化是基于书写人对书写活动的感受性、激应性和变异性(自我保护)为其特征.在实践中探讨匿名信书写人的这些特征,有益于加深对书写习惯变与不变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42.
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简单经济形式想复杂经济形势迈进的脚步不断加快,导致合同突破性原则的情形日益增多,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及突破的一般性理论入手,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原因和类型,并针对我国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3.
对可知论的哲学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栋华 《唯实》2002,3(5):17-20
长期以来 ,人们对可知论的理解有简单化的倾向 ,其直接表现是夸大认识的真理性、忽视认识的艰难性。可知论只是告诉我们 ,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线 ,而且这是就人类认识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的 ,就任何具体的个体或任何时代的群体的认识而言 ,则总是有限度的。迄今为止的全部科学成就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向深层世界认识的工具和方法 ,还谈不上对世界的深层认识。因此 ,对可知论进行反思 ,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进行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4.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行为,债权人需要征求债务人同意,《合同法》中则修改为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于通知这一法律行为的作用,应理解为债权转让协议仅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发生约束力。这一变更,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财产性债权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体现了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时间和方式这些细节,立法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争议,这关系着债权受让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仍需要进一步在理论是讨论清楚。  相似文献   
145.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司法的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司法的实体公正,二者不应偏废。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呢?这些抽象的概念有没有亘古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衡量标准呢?笔者认为为这个问题的回签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总是以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办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类有不同的司…  相似文献   
146.
147.
承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对要素从属性中限制从属性说的通说地位形成了挑战。限制从属性说贯彻了共犯论“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基本命题,但是在正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共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正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实际问题解决上存在困境。站在规范论的立场上,共犯违法的本质是对其自身行为规范的违反,由于行为规范中也包括了结果的内容,因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包括人的违法与物的违法两方面内容。共犯的违法性是由自身要素决定的固有违法与起到消极限制作用的正犯违法共同构成的,在此意义上,限制从属性说仍然应当得到坚持。  相似文献   
148.
杨怡鸣  李超 《法人》2020,(1):69-71,65
企业的经济活动层层相连,环环相扣。实践中,一旦其中某一环节的合同履行出现违约,守约方是否可以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主张权利,即能否以间接代理第三人的名义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权利?下面,我们就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受到法律和协议限制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149.
契约自由为传统罗马法中的三大原则之一,但契约早已不仅仅关系着合同当事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权益的否认,已经受到了当代合同正义原则的修正与突破。依据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守契约精神,但市场经济交易的开放性代替了封闭性,交易的日益频繁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往往涉及到第三人,市场交易主体如果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应运而生。本文阐述我国民商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几种具体情形,并分析了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50.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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