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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相似文献
772.
线房关系问题是线路保护区内线路与相邻建筑物相互妨碍的问题,二者之间的矛盾是长期以来困扰电力企业的一个难题,线房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设建筑物,属于先有线路后有房屋的情形;二是线路新建、扩建或改建过程中跨越民宅,属于先有房屋后有线路的情形。通过对以下几个线房关系的实际案例中涉及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提高我们对治理高压线下隐患的认识,防止触电伤亡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以期能有助于我们依法处理在清理隐患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关系,防范诉讼风险。 相似文献
773.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小区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以实行自治的组织,它是物业管理小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呢,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人格,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74.
(1)建筑物建筑于软土地基上,沉降往往很大,而且不均匀,经过很长时间沉降才稳定。 (2)同一幢楼建于不同的地基持力层上。在不同地基持力层的交界面上建筑物由于沉降差,易出现裂缝。 (3)建筑平面复杂,立面高差悬殊,在平面纵横部位交叉处,基础密集,地基土中应力迭加,沉降往往大于其它部位。 (4)相邻建筑物间距较小。由于基底的应力扩散,常造成两建筑物距离很近时,附加不均匀沉降加大,根据建筑物的刚度大小,通常表现为倾斜或裂缝。 相似文献
775.
776.
薛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42-48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组织是对区分所有建筑进行管理的组织,依照社团组织理论,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一个社团的内部核心机构。这一组织若要发挥作用,必须对内部各种机构的权力以及义务加以正确设定。针对目前某些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一些内部机关的错位,有必要首先弄清各个机构的地位以及义务的内容。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担负着组织的重要职责,在没有现成理论的时候,可以参考公司治理的理论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77.
张鹤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111-115
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上,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并列式,这为提高不动产资源利用率,实现不动产权利人之权益提供了多元保障。但是,两者的调整对象存在着重叠,交叉,而物权法又未对两者适用范围予以界分,以至于实务中难于予以适用。为此,有必要勾画出两者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7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 ,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持分权相比 ,有自己的内容与特点。《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参照外国的立法例对成员权作了较周密的设置 ,但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779.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780.
"负建筑"是什么?是让建筑物都遁入地下?还是取"背负"之意而做有担当的建筑?前后略读过两遍,也并没有十分清楚的理解,直到某天再打开书,原来答案就在中文标题前一页中——《Defeated Architecture》。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