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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做了探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其变卖所得中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属于国有财产,其他部分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政策性破产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无论是否设置抵押,其变卖所得均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是不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破产企业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相似文献   
822.
马得懿  陈雷 《河北法学》2002,20(Z1):189-192
航海过失免责是很有特色的承运人过失免责事由之一。航海过失免责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法经济学的观点下,航海过失免责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对这一过失免责的生命力进行理性分析,同时对汉堡规则的出台的历史时机和条件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823.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 ,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 :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 ,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 ;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 ,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同时 ,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 ,保险人亦得免责 ,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 ,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 ,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 ,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824.
夏蔚  刘晖 《中外法学》1987,(4):27-28
<正> 一、概述破产由破产法调整。下面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一些主要规则。破产程序的目在于:(1)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给债务人提供一个机会,以使他可以恢复不受限制地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在1953年,日本以修正案的形式首次采用了债务清偿的方法。这种方法减轻了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能恢复他因宣告破产而受到限制的完全能力。只有在债务人被查明是诚实的情况下,这种债务清偿方法才可使  相似文献   
825.
本文对三资企业破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程序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外破产对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26.
赋予市场主体破产能力责任是构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需要 ,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贯彻 WTO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需要。必须依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惟一实质要件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依法审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权 ,依法实行破产终结程序 ,以及建立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27.
破产欺诈与立法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欺诈伴随破产制度产生而存在,直接损害债权人权益,甚至是社会利益,。我国《破产法》由于立法目标的错位,对破产欺诈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就没有“破产欺诈”或“诈欺破产”一词,在实践中对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也没有予以及时有效的制裁。在新的《破产法》修订之际,结合现代破产立法目标,对破产欺诈及立法对策进行有效的规制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28.
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829.
我国现行的破产和解制度仍然实行双轨制,行政权力搀杂其中,和解分离并不彻底,破产和解程序缺乏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实行统一立法,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制度,实行和解前置主义,努力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830.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现行的土地处置政策措施既不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也不利于海南的长远发展。海南现行的处置方式的要义是“企业个案分散处置,处置收益分割使用权”,即将企业占有划拨地作为企业财产,土地处置最后收益用于原改革企业的职工安置,不能统一调剂使用。由于企业对划拨地占有情况差别很大,贫富不均,这就造成海南国有企业改革只能个案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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