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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易仁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175-181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323.
美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收集、核实和变卖破产财产;保管破产财产和制定财产明细表;调查债务人财务事务;核实债权;应破产相关人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经营债务人的企业;提交最终报告和最终账目;行使撤销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约;起诉和应诉等。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托管人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临时性等本质特征,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细化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权制度,新设破产管理人代表其他所有破产相关人起诉和应诉的规定,增加破产管理人公开相关破产文件的职责规定,增设破产管理人可依法放弃破产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所附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324.
在破产制度中引入重整程序,是在总结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多年的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固有破产制度的重大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调,演进为“清算”和“再生”并重,并且在价值取向上明显有别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主导的破产整顿,而是更加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和共赢。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更是在司法活动中尊重专业知识和社会力量的显证。当然法制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了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较大权利时,若干细节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325.
《破产法》本以债权人为首要保护对象,但具体的法条规定却会导致有悖于其目的的结果产生。重组再生与拆分再生两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破产再生模式,有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破产企业的重新经营。 相似文献
326.
327.
陈晨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7-33
美国加州爆发的政府破产危机,除去直接的经济危机影响外,还有其内在的体制因素,即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财政体系和以破产重整计划为核心的破产法规定。相应地,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困境亦与中国混乱的财政制度和相关法律的欠缺紧密相关。美国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应对地方政府财政困境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28.
赵玉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1):100-104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329.
相较于经营性负债的免责,消费负债在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存在更为显著的理念证成难题与规则设置难题。从消费信贷的视角来看,免责以破产消费者遭遇生活风险和以尽力偿债为前提,不属于对借贷消费与逃废债的纵容,与社会传统观念并无实质冲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备释放和有效控制和释放消费信贷金融风险,以及激励破产消费者尽力偿债并使之获得重生的功能。为此,应构建“宽严相济”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合理高效的免责程序,包括实现清算免责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同步化,破产清算采用许可免责但不设置免责考察期,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设置自动免责;在清算免责、重整免责以及和解免责之间设置阶梯状的免责条件,包括递减的不予免责事由、不予免责债务以及二次破产的免责限制等。 相似文献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