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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正>浙江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立汽配")是一家主营汽配锻造业务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和国内多家著名重汽企业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不择手段向银行大量融资,欠下巨额高利贷,又陷入企业互保危机,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难以为继而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仅一年时间重整成功,接盘企业顺利交接并正常运行,职工安居乐业,重整一年期间税利达2238万元(其中上交税收高于重整前)。至2013 相似文献
52.
李卓甫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3):58-61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3.
<正>1880年,伊士曼柯达公司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成立,经过一百多年的苦心经营,不断扩张,最终成为业务遍布全球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员工人数逾八万全球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2012年1月19日,柯达在纽约依据美国《破产法》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摩托罗拉公司,1928年成立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绍姆堡,曾经贵为世界财富百强企业之一,是全球芯片制造、电子通讯的领导者。2011年8月15日,谷歌以每股40美元的现金总价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2012年8月13日,摩托罗拉移动宣 相似文献
5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3):93-99
在商事思维模式中,破产财产变现本来应该更加注重效率和收益,同时应强调并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在我国破产财产司法拍卖实践中,多次流拍现象突出,确定的保留价往往过高,合谋竞价行为时有发生。目前适用范围最广的英格兰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均有各自的优缺点,但我国目前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多采用英格兰式拍卖,因此,有必要以商事思维来重新思考现有破产财产变现制度并寻求变革路径。 相似文献
55.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6.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现主体间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力过大,以及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因此,新《破产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7.
企业解散后,却不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拒不偿还,对债权人拒不通知,有的股东自作聪明地直接将公司财产分文不剩地转移,更有甚者经营时就"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这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混乱,诚信缺失。规范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公司非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该问题的解决途经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58.
59.
李峣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60.
我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因此该法作出授权立法规定,允许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但在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管理人的担当者、选任、监督制度进行论析,并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