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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的明显的违法情形,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有两种对策;温和而言,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激进而言,完全可以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直至采取对抗形式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刚刚起步。应该根据法治原则和宪法精神,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尽快确立和完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张国平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5,(4):107-109
GDP增长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总体水平无疑是重要的。特别是在动态说明宏观经济体中发展水准方面有其一定的权威意义。但是,对这项数字的解读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所显示百分比值的大小上,而缺乏对其内涵深入的了解和细分,我们就容易陷入某种盲目乐观和自得,忽视其所掩盖的经济和社会的深层次问题与矛盾,产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数字效应的谬误。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正面临着战略转型的难得历史机遇,经济发展也将从单纯量的增长转变为更注重质的提高,因此,对GDP增长中无效成份的分析和认识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实有必要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该理论的法理基础问题鲜有涉及 ,客观上阻碍了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4.
在遭遇到专利侵权的诉讼时,反诉专利权无效,是侵权人常用的法律武器。今年7月,美国上诉法院对一起诉专利权无效的纠纷的裁决,可以使我们看到美国法院对在先技术(prior an)的严格掌控。同样,专利制度所规定的时间上的限制,在我国也应;引起企业及发明人的重视。美国专利法规定有一年的宽限期(graceperiod),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一年内公开使用或销售,不丧失新颖性。我国专利制度无此宽限期,但对在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参展、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同意被他人泄露的发明创造,则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相似文献
15.
开门立法遏止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16.
无权处分与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权处分问题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之精灵” ,是一个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的复杂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是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但对该条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少数亦主张为无效合同。近年来 ,以王轶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极力主张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观点不仅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 ,而且与国际接轨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致 ,实为最佳选择。但是 ,根据物权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合同生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发生 ,因此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未… 相似文献
17.
18.
1997年2月,康嘉公司委托豫园公司进口一批废电缆,国嘉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并向豫园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在康嘉公司与豫园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中除约定康嘉公司必须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外,还约定国嘉公司对康嘉公司应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康嘉公司、国嘉公司、豫园公司三方均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 相似文献
19.
刘雪飞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4):85-87
我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何淼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随着经济的繁荣,经济活动频繁,无效合同大量出现,其功能也被过分夸大,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合同法》要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便是其中之一。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民事责任,而是合同无效自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规定的基础是公平正义、诚信和禁止权利滥用等位阶较高的原则,排除意思自治的适用。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是基于所有权的回归力。若让与合同无效,真正所有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应依让与财产和让与行为的性质及第三人取得是否善意等诸因素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