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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审核发票的票面。看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痕迹,是否有用退色灵或橡皮等涂擦过的迹象,复写的字迹和颜色是否一致。特别是用复写的发票,有人涂改时可能忽视正反面的衔接,把发票正面数据涂改后,忽略把发票反面因复写时留下原 相似文献
232.
233.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护将逾诉讼时效的债权,通常以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文件,并以公证的方式证明其送达的过程及所送达文件的内容,从而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以期在其内部债权管理及日后的诉讼中占据有利位置。在此类公证中,一些法律问题亟须做一些探讨与研究,以利于更好地开展此类公证工作。 一、邮寄送达与留置送达的优劣 目前金融机构为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通常以出具催收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派人亲自到债务人、担保人住所地留置送达、并申请对其送达的过程及所送达文件的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 相似文献
234.
李超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7-18
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深入探讨了空白背书的效力、背书连续与否的认定标准、以及背书涂消的合法性、期后背书的效力等问题 ,对我国票据背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以期建立我国完善的背书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35.
本文从质疑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入手,认为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应以第三人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发出意思表示来定位其是否为债务承担。 相似文献
236.
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237.
质权还是抵押权:再论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相似文献
238.
239.
郑丽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4):105-107
票据抗辩是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连接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纽带,起着平衡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两方利益,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票据抗辩权涉及包括票据行为的性质、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更改等知识点,是全面理解票据法的突破口。本文较为深入地探讨了票据抗辩的各方面内容,也详细地介绍了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关于票据抗辩的制度,进而分析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票据抗辩的规定,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笔者个人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40.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60-63
票据质权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后要归于消灭,而非不受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票据质权的设立具有无因性。在我国现行法上,笼统地主张票据质押行为一律具有文义性,有以偏赅全之嫌。我国担保法上的质押合同的确为实践合同,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则为诺成合同。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汇票、记名本票作为标的物设立质权,票据的交付实际上是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了,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沁票、记名本票必须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才设立,一经设立,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