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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旭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3):24-27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是英美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 ,是整体性忠实义务规则的组成部分。本文对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特征、篡夺公司机会禁止除外规定以及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责任作了初步探讨 ,并就我国公司法借鉴该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42.
现行《刑法》虽然解决了原《刑法》中的一些矛盾和失误,但有些条文仍有不足,明显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者并非少见,仅三月份,笔者就遇到了两起单位收购赃物的案件。例如,某物资回收公司承包人张某,为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先后8次非法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机电、金属制品等,价值四万余元。张某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疏通了销赃渠道,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气焰,由于频 相似文献
943.
关振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13-17
我国刑法中,行政命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该部分犯罪的认定不仅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还要参见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出罪功能的考察不仅要从形式上进行,还要从实质上考量。基于此,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不能免除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公务人员明知上级命令明显违法而执行的,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执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否定抽象行政命令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44.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1)
加强经济刑法的增减罪规则研究有利于公安刑事法制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侧重其中的增罪规则研究,应从准许入罪和禁止入罪两个反向思维的视角加以探讨.关于经济刑法增罪规则之制定规则,须逻辑递进且全部满足三个条件才可准许入罪:一是需要性规则,即经济的危害性之制定规则;二是必要性规则,即启动的被迫性之制定规则;三是可行性规则,即运作的效益性之制定规则.关于经济刑法增罪规则之限定规则,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应禁止入罪:一是“法不责众”之限定规则;二是性质难辨行为之限定规则. 相似文献
945.
林培晓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41-46
《刑法修正案(八)》已在民众的呼声中顺利通过,但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来说依然任重道远,如何论证和理解法律规定成为关键。以风险刑法理念作为理论基础创建的危险驾驶罪必须合理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问题,以彰显以人为本的现代刑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和理解犯罪构成,并检验刑事法律后果,从而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和司法方案。 相似文献
946.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中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行为占据绝大多数,而本类行为的准确认定,却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逐一分析"随意""、殴打"以及"情节恶劣",以期对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更准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947.
948.
赖隹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3)
绑架罪中的故意不具有可分性,完整的绑架罪故意涵盖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两方面内容,但不能人为地将绑架罪的故意进行分割,认为仅仅是非法拘禁故意和敲诈勒索故意的简单叠加.诱骗可以成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但需具备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现实性.实力控制被害人与发出勒索的威胁原则上无需具备同时性.但是“诱骗型”绑架由于对于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是比较微弱,所以“诱骗”成立绑架要求在实力控制被害人的同时向其亲友发出威胁.在向其亲友敲诈勒索之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对罪数不产生影响,仍然定绑架罪一罪.在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向其亲友敲诈勒索的,前行为构成绑架罪,后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949.
尉文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16-19
药品是治疗疾患的一种特殊商品,但伪劣药品却会对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亿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文对新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全面论述,从多角度进行了剖析、阐释。 相似文献
950.
数字足迹是动态的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私密性。根据指涉场景的不同,可以分为虚拟数字足迹和物理数字足迹。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发展,数字足迹日益呈现出“私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二元向度,并在此基础上延展出多项细分的具体法益。数字足迹的法益类型预设了相应契合的治理模式:以“信息”为导向的刑事治理模式,需要科学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内容和具体范围,确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规范;以“数据”为导向的刑事治理模式,则需要增加确保“数据安全”“数据流转”的规范供给,建立逻辑统一、条文严谨的规范体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应当限于实质侵害信息自决权的行为,数据流转下的数据财产权保护唯有在实质侵害公民信息自决权的场合方可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