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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近年来,我省监管场所安全事故多发,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私藏、捎带违禁物品等危害监管秩序问题比较突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监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72.
归因理论自提出以来受到心理学、教育学、体育学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广泛重视和应用,罪犯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与教育学、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归因理论也应成为罪犯心理学研究的一部分.文章概述了归因的基本理论,并阐述其在罪犯改造和心理矫治中应用的依据及价值. 相似文献
73.
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名中"在押人员"范围的界定关系到本罪是否成立,实践中对如何准确理解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本文结合实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74.
张国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60-63
在服刑场所,罪犯会见社会人员,尤其是亲属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对会见工作性质的把握不当,导致会见工作中客观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会削弱监狱行刑的严肃性,而且极易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甚至诱发司法腐败。因此,加强对会见工作性质的法理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建议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5.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76.
77.
葛向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61-66
本文通过分析亚太地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数据、问题和对策,梳理了整个亚太地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旨在为促进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8.
2003年7月以来,随着全国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深入,对监外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越来越被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方方面面所重视,不少试点地区,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了对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的实践和探索。实践证明,心理矫正工作对改造罪犯,促进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本身还处在试点阶段,特别是心理矫正工作具有特殊的专业性要求,从而使当前的心理矫正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相似文献
79.
80.
本文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改造提出了新的工作方法,即严格把好入户关不漏管;严格监考措施求实效;严格规范管理促落实。今后应注意的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对监外罪犯管理工作的认识;完善管理法律法规;解决好人户分离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