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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法律拟制是将两类不同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既能适应社会需要,又能体现法律基本价值之目的的立法方法,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基于调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与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两者的矛盾而出现,具有合法性、合宪性,在我国各部门立法中均有运用,集中体现着我国宪法的精神与社会主流价值追求。但是,立法上我国对法律拟制尚无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容易导致拟制不当的情况出现,违背拟制初衷,造成司法混乱。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限制拟制主体随意扩大,严格遵守立法原则,遵循必要的程序,这对法律拟制目的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极其重要。  相似文献   
572.
张婉苏 《法学研究》2023,(1):162-178
自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税收领域主要采用的“一税一法”的平移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税制过于简单、重点领域税制改革和立法任务仍未完成、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有机统筹和关联等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保留,仅是税收法治的一项要求。作为一项形式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服务于税收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依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实践。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以“良法善治”为根本要求,以更深层次的机制满足税收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原则要求,实现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  相似文献   
573.
拟制既是比拟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又是重要的法律表达技术和方法。在商法领域,应当区分拟制法理、司法拟制与法定拟制。只有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和彰显公平、正义、效率和交易安全等法律价值的拟制规范,才能获得正当性的认可。我国现有商法拟制法条十分有限,立法尚不能自觉、自如地运用拟制技术设置规范。因此,深入研究和掌握拟制立法技,并自觉和熟练地加以应用,必将是我国商法完善、精致的重要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574.
刘伊 《山西青年》2023,(5):82-84
《税法》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门课程,课程内容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变更,随时进行调整,因此该课程内容对信息化的要求比较高。为了更好地进行教学,需要利用大数据,结合信息化教学手段,对课程进行混合式教学改革,通过对《税法》课程的混合式教学改革的研究,推广到财务管理专业的其他课程,从而总结规律和经验,形成专业型的混合式教学改革。  相似文献   
575.
我国民法学界对萨维尼的拟制说存在重大误解。在萨维尼笔下,法人仅仅意味着一种私法上的财产能力,为抽空法人概念的内涵立下基调;法人具有全然不同于其成员全体的独立实体,为凸显法人相对于国家的派生性埋下伏笔;罗马法本文被有选择地运用和再造性诠释,成为证明法人是拟制之物的法学证据;德国伦理哲学也得到了重申和强调,引以为证明法人不具伦理性的哲学基础。因此,萨维尼的拟制说表面上是私法理论,实质上却是反映其政治前见的公法学说——国家拟制说。  相似文献   
576.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属于法律类推,两者分别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范也属于法律拟制,刑法拟制规范包括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两种类型,后者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应予以肯定。我国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包含着拟制规范和注意规范,应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分。刑法拟制是类型思维的具体表现,拟制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相当性和均衡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拟制构成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与性健康保护法益的拟制类型,如性自主决定年龄阶段的设定、性侵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未成年人性健康法益的分层保护等问题;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犯罪的拟制构成,如受照护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的拟制保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行为的拟制规范;三是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犯罪的拟制构成,通过认识和把握对猥亵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拟制规范,可以将猥亵、强奸等相关罪名加以区别。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都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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