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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6)
〔2009〕15号司法解释在广义的洗钱犯罪基础上,将《刑法》第312条与第191条、第349条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承认其法条竞合关系。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以及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均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之间只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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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等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就是与其事前无通谋的“犯罪的人”,、但对此处“犯罪的人”不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来理解。而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人”.主要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的人”由谁来判断?二是对“犯罪的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客观上看我们赞成犯罪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的观点,只不过这里“客观上看”应理解为.行为人特剐认为或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对一些特殊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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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已经成为毒品犯罪中一个重要的罪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研究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构成,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及其罪数问题展开全面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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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张大义灭亲,实则与司法正义原则相背离。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进行立法完善。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亲属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与社会上一般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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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今中外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规定中全面舍弃了"亲亲相隐"制度,这有违人之常情,而且也有可能造成人情淡漠。应在立法中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改造,构建出现代"亲亲相隐"制度,从而达到法律和亲情的平衡,避免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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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65-69
刑法理论界对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存在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应对现行立法进行解释,对"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作假证明包庇"作正确理解,准确区分本罪客观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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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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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毒品罪为毒品犯罪分子隐匿直接罪证,给揭露、查缉毒品犯罪制造障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对其开展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然而,由于刑事立法对窝藏毒品罪的罪状建构相对简略,加之与贩卖毒品罪等常见毒品犯罪相比,窝藏毒品罪发案率低、典型判例少导致研究深度不足,这些都极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定罪量刑结果的混淆与失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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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涤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4):46-48
应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刑法第362条进行分析,认可发现该条所规定的“通风报信对象”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人”,而只应是“犯罪的人”。这样的理解有助于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由于时代的变化,刑法第362条对特定行业的限定应该得到修改或者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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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事后抢劫的范畴,还有研究的余地.我国刑法把事后抢劫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有必要予以修改,但在未作修改前,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事后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事后抢劫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应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