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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都存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体现了情与法的交融.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亲属之间互相窝藏、包庇的行为是出于亲情的一种本能反应,要求亲属不窝藏、包庇犯罪的亲人,期待可能性极低.实体法与程序法在理念上应当具有统一性,因此有必要相应修改刑法中关于亲属作为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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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再认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阳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12-16
由于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许多问题的界定上不甚明了,引发了理论界以及实务部门较多争议。通过对构成要件诸方面的重新解析,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罪数形态等存在较多疑惑之处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以期对司法适用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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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最早是由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所提出的法制思想,对维系伦理纲常具有积极意义.而我国建国以来,为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全盘否定其价值,在窝藏包庇罪中并未将亲属作为特殊人群予以区分.在实践中,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但是却造成了紧张的家庭伦理关系.为了解决两者矛盾,我们需要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与"亲亲相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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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是毒品再犯还是毒品累犯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从重处罚。”对该条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是理解成一种新的特殊累犯即毒品累犯呢 ?还是理解成狭义的再犯 (不包括累犯的再犯 )即毒品再犯呢 ?在我国刑法学界是有分歧的。主要观点有二种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再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再犯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累犯说。目前主流观点是毒品再犯说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毒品累犯说还是毒品再犯说 ,均犯了一个简单化的错误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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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明确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并且,规定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并无例外。笔者认为此种刑法规定未免过于"无情"。从人性论、亲亲相隐原则、自然法思想及现行此罪立法、司法实践的弊端,认为此种立法设计并非最佳,也不利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对此罪予以重新审视和完善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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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之立法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文辉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1):41-44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且没有针对一定范围内与被窝藏、包庇者有亲属关系的人犯本罪而对其作出任何宽宥规定,这与刑法的人道性、谦抑性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应该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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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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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312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由于立法表述上的高度抽象性和不完善性,使得司法机关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相关行为难以从法条中找到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处罚。解析“窝藏”、保留“转移”、重构“收购”、变更“代为销售”,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接受或者代为交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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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毒品和毒赃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物品,不宜规定在同一犯罪之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规定违背了赃物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共同犯罪论,不宜规定为赃物犯罪。刑法关于窝藏、转移、隐满毒品犯罪的规定刑设置也不甚合理,应取消刑法第3 49条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规定,只保留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