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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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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312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由于立法表述上的高度抽象性和不完善性,使得司法机关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相关行为难以从法条中找到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处罚。解析“窝藏”、保留“转移”、重构“收购”、变更“代为销售”,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接受或者代为交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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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毒品和毒赃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物品,不宜规定在同一犯罪之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规定违背了赃物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共同犯罪论,不宜规定为赃物犯罪。刑法关于窝藏、转移、隐满毒品犯罪的规定刑设置也不甚合理,应取消刑法第3 49条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规定,只保留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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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朱锐坚窝藏案为视角,就帮助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如何定性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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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 ,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 ,对亲伦关系的法律保护在中国历朝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 ,这一中华法系特有的理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却销声匿迹了。“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关注刑法的人伦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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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原则谈对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钧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130-132
作为一项授予犯罪人亲属容隐权的制度,亲亲相隐原则充分照顾了人类的情感,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吸收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精神,促进以窝藏、包庇罪为代表的相关罪名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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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盗窃犯罪的得逞,往往伴随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行为,为了加大打击盗窃犯罪的力度,斩断赃物处理的环节,有必要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立案数额及标准作以明确解释,以确保对该种罪行的打击有法可依,执法统一,便于办案人员实际操作。笔者结合办案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