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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233.
有着魏玛宪法之父之称的马克思韦伯认为,德国因该实行人民直选总统制,因为在德国只有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才能代表人民的民意,而且,国家由人民专政就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总统。其次,由于德国人民历来受君主制度的压迫,需要直选制度来确定民选官员,从而消灭帝制以来的专制统治。再次,直接民选总统有利于让总统和议会抗衡,防止议会专断。再其次,对于大多数德国民众而言,一个直选的总统相对容易受到社会各种势力的接受。马克思韦伯还认为,在德国这块缺乏"有组织的民主"土地上,代议制民主明显不切实际。 相似文献
234.
在革命党人妥协退让、政权内部分裂扩大、革命同盟解体的情况之下,立宪党人与云南军阀里外夹击,贵州辛亥革命被扼杀在摇篮中。 相似文献
235.
彭江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65-67
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宪法视野进行考察。个人在缺乏有效强制的前提下,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侵犯他人的权利。有效强制有赖于各级官员的积极努力,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对各级官员积极执行法律构成足够的激励。通过对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进行修改也不可能完善这种激励机制,因为有关法律的修改受制于宪法,宪法不变,下位法的变动空间总是有限的。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从生产性国家向保护性国家转变。 相似文献
236.
刘大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党主立宪是一种民主制度与党主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政体,是政党主权被宪法制约后的进化形态。党主立宪的关键在于民众监督党组织的权利以至权力的程序化、法律化、具体化。在思想方法上,党主立宪是立足现实的渐进主义,既不指望在较短时间内赶欧超美,也反对停滞不前的固守主义。只要各方面具有协商、妥协的理性态度,党主立宪将成为中国实现宪政的可由之路。 相似文献
237.
现代宪法如何应对新型社会权力,是数字法治领域的关键议题。宪法的根本法和总章程性质意味着,宪法机制无法缺位于数字时代。在平台社会,数字平台需要承担公共义务,但义务的基础,不能被简化为优势地位,而是源于复合的权力束结构。数字平台权力的兴起,使得宪法观念需因时调整,融入具有社会向度的社会宪法观。在既有理论谱系中,宪法私人间效力理论、社会宪治理论、数字立宪主义理论,均呈现了宪法介入社会关系的理论图景,但在面向实践时也有内在限度。回到“八二宪法”之中,可以借助宪法义务机制,对数字平台权力予以合理约束。宪法上数字平台的公共义务包括法秩序维护义务、共同体秩序守护义务、基本权利促成义务。置于数字化场景之中,上述义务能够在平台规范备案、数字平台立法细化、行政裁量与司法裁判说理中产生积极效用,从而提供一种宪法视角,塑造稳固的数字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238.
立宪思维与“依宪执政”的悖论——以现行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寿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3):2-8
从“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表达了人们对于政府执政依据的更高要求,它实质上是将法律置于宪法的天平之上,是在注重政府行政分支依法执法、司法分支依法司法的观念下,进一步主张立法分支应当依宪立法。本文立基于形式意义的“依宪执政”,以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为例,考察了这种意义的“依宪执政”在我国实践中的不可欲性,进而讨论导致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这种难以甚至无法作为形式意义“依宪执政”的依据的原因乃在于立宪思维存在的若干误区。最终,为了使“执政”有可行的宪法文本依据,我们还是不得不回归到讨论实质意义的“依宪执政”的前提上来。 相似文献
239.
240.
田飞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32-38
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法学的根本问题是处理执政党的权力如何进行有效的宪法转化的问题.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宪法学界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努力明显不足。学术史的简要检索告诉我们:陈端洪对"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理论追索与刘大生"党主立宪"二十年的努力之间存在问题面向和基本判断上的共同性——两者都直面这一根本问题,都将"党"理解为中国的宪法因素而非简单的历史因素,进而各有侧重地进行中国宪法理论上的和制度上的持续努力。"中国宪法怎么说"的困惑因此可能获得一个初步明晰的思考框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