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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对破坏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行为,要把预防和查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落实对破坏选举行为的防控措施。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对制裁破坏选举行为进行了规定。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Z省90个县(市、区)、943个乡镇进行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查处了57件破坏选举的行为。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与2006年下半年至2007 相似文献
192.
张亚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2):77-83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典型的背信犯罪,对亲友的范围应扩大解释,凡有一定交往或交流、能影响职务行为的决定的人,都应当认定为亲友。为亲友非法牟利,只有当损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被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计算具体的损失数额时,三种不同情况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中计算方法又有所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比较容易混淆,在具体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交给亲友经营的是否为单位的盈利"业务",是否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销售商品,是为亲友牟利还是借亲友之名为自己牟利。 相似文献
193.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4):30-36
学界就"重大损失"要件的讨论主要围绕具体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然而数额认定法存在先天缺陷、难以单一适用。从立法原意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重大损失"不局限于体现为数额的经济损失,其内涵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企业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的显著恶化。现有以数额认定损失的思路应予以修正,可在以数额认定为基础和先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类非经济损失类型,进行认定。同时,应注意把握非经济损失类型的经营性、物质性、显著性特征,避免刑罚的泛化。 相似文献
194.
195.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订,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文中分析了该罪罪状表述不严密,存在多种理解方式的问题;还剖析了罪名设定不妥帖、不能全面准确概括罪状特征的问题;解析了“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表述不准确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将罪名改为“妨害无线电管理罪”,并提出严密罪状表述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罪名适用问题,阐述了该罪在司法审判中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关系,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给出了该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6.
197.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类犯罪”的规定,梳理了国外关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的特点,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8.
文立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32-133
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其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实质上即是刑法上的法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对于依法严厉惩罚组织者的犯罪活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目前对该罪保护的法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引发了诸多争议。这不仅在理论上造成了混乱,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导致了适用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9.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历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备受争议,而犯罪对象往往可能会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此如何处罚。因此,厘清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承认欠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有价票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又可承认其具备作为财产性利益的必要。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反驳了有条件地视欠款凭证为财产性利益的论调,同时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阐释了抢劫欠款凭证行为的非罪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