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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现行刑罚尺度上看,强迫劳动罪的刑罚较重,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法益保护位阶较强迫劳动罪更具优先性,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避免罪重刑轻,应对雇用童工从事危害劳动罪的罪行幅度进行调整,提高其最高刑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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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云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3)
随着童工现象越来越严重,儿童被作为劳动力使用这种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部分原因在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给全世界的学者和活动家带来更多的有关不同地区劳工工作条件信息的同时,也把由边远地区孩子制造的商品送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消费者手中。这就把两类不同的人们带到同一平台上:真正关心贫穷国家儿童困境的个人和构成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力量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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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可谓由来已久,一直以痼疾姿态存在于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发现使用童工,司法或行政管理机关一律给予严肃查处。现实却呈现出另一情形:劳动法的高压线并不是尚方宝剑,其绝对的“强硬”态度总会被一些人撕碎,因为频繁发生的童工事故,足以令人触目惊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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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2):3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制定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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