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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论行政规制的正当程序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当程序是实现对行政规制权力控制的当然要求。这是因为,正当程序契合了规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要求,能够实现行政规制与法律控权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行政规制的程序控制比较薄弱,立法粗疏,缺少"协商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效力不足,无法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约束。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看,通过正当程序控制行政规制是我国的可行选择。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审判型"、"立法型"和"协商型"行政程序;区分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建构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核心的规制影响分析制度。  相似文献   
162.
将专业性、预测性与行政判断余地理所当然地联系起来,不仅忽视了行政判断余地在风险行政领域的形成脉络、理论基础和具体构造,还可能导致行政判断余地在我国的盲目扩张,对行政法治的建构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以德国核能法为例,行政判断余地的基础在于功能法正当原则、规范调整对象的特点和行政权的功能优势。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属性或行政事务的类型(诸如专业性决定或预测性决定)出发建构判断余地,忽略了行政判断余地成立背后的基本权利保护、行政决定的特点、行政决定作出的构造等因素。对行政判断余地的考察应建构一种综合衡量的对话模式,方能避免行政判断余地理论的空洞化,这对我国环境法与科技法等领域的司法审查皆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3.
在药品安全领域,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都有可能对行政规制施加影响。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定和行政规划、召开会议等相对制度化的方式,国务院领导也可以通过批示、讲话和调研等相对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影响行政规制。国务院会因考虑公众健康、政治稳定及国际形象的缘由,介入药品规制事务。国务院实施一体化控制与行政规制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可谓并行不悖。未来应进一步建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将国务院的活动,将国务院与行政规制机构的互动,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64.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用户画像行为存在着信息收集范围过宽、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保护不力等问题,导致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产生信任危机。由于“算法黑箱”与信息不对称并行存在,现有立法规范存在供给不足,“告知—同意”模式难以适应实践对信息的大量需求,政府监管效率尚未达到预期。因此,以“选择—退出”作为经营者个人信息采集方式,通过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信用工具规制用户画像的生成与应用过程,能够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5.
老年人再婚是其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表现,也是其晚年享受健康生活的一种需求与保证。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婚自由权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再婚老年夫妻财产权利保障较难,法律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未作相应限制,老年人权利保障刚性规定较弱,现实中难以实现。为此,实践中,应完善法律以保护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明确老年人再婚的各自财产权,加强老年人银发同居现象的规制,不断完善老年人再婚各项权利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6.
考试作弊有损考试权威,破坏公平,丧失诚信,有必要入刑,这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体现,国外也有相关立法规制。我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刑法规制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止"破窗效应",提高国家考试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司法上存在适用范围、罪数形态以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教育法,制定考试法,不仅从法律层面,还要从制度、社会、个人多个层面入手根治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167.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和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治理面临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碎片化传播方式弱化意识形态凝聚力、信息算法推荐技术削弱意识形态认同度的风险、西方媒介霸权威胁意识形态权威性等方面,为此需要从构建治理格局、完善治理制度、创新治理技术、增强治理能力等方面加强治理,不断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8.
章志远 《法商研究》2007,24(2):3-10
近20年来,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的合法性危机,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依据的低位阶、风险意识的双重匮乏和公众利益的极度虚置。消除危机的根本之道在于强化政府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通过规制目标的科学厘定、规制机构的统一设置和规制手段的审慎选择来确保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在公私合作的新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面临着基本理念之变迁、研究视角之转换和与其他社会学科进行知识整合等任务。  相似文献   
169.
曹虎 《人民司法》2022,(4):68-73
<正>正规私募融资是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有益于丰富资本市场和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并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伴随私募行业发展,不乏从业者将不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夸大宣传增信、误导投资,或从事私募之外的违规业务,甚至借私募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非法集资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该问题更存在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如何通过刑法规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最优化金融调控和刑法调整范围,以衡平打击与保护,须厘清私募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0.
韩君玲 《法学杂志》2007,28(1):126-129
生活保护基准的制定是日本生活保护行政展开的出发点,对于其如何有效地进行法律规制,是日本生活保护法所规定的生活保护请求权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从法学角度对日本生活保护基准制定行为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能够为今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制定的统一化、制度化及法律化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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