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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大数据时代,涌现出了许多平台经济体。平台经济的独特性,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也暗藏挑战,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与法治化规制提出新的要求。为此,立足我国国情,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对平台本身的技术性监管,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采取严厉的措施;基于平台的大数据特性,就需要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监管还需要从法律依据方面,创新《反垄断法》的防范与规制。 相似文献
202.
互联网产业正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成为经济领域中极具创新活力的行业之一。在我国传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研究领域中,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规制内容较少,呈现出反垄断法规滞后的现象。总体上,我国平台经济趋势向好,但在其快速发展中也伴随着资本任性、无序扩张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如存在强迫实施“二选一”、实施“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明晰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及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滥用行为规制的一定建议,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相似文献
20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也成为互联网企业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因为垄断大数据,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涉及到大数据竞争、大数据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大数据垄断的法律问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首先,需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制定出更严格的数据管理规定,硬性要求企业对用户数据进行严格的保密、使用、销毁等;其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救济力度,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有关数据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的制度;最后,通过加大市场竞争的抑制力度,规范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总之,大数据垄断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互联网企业应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良性的数据管理和健康的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204.
人工智能的出现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很多智慧的力量,也挑战了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特别是在《劳动法》领域,当人工智能成为社会转型的强大原动力时,劳动形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给《劳动法》的应用带来理论和实践上两难的境地,其中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应该被授予《劳动法》主体的资格,新型劳动形式很难应用传统的劳动基准制度、就业替代和行业置换,影响了传统的就业结构。在人工智能时代,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法》调节的作用,维持劳动秩序有序运行,规范从属劳动关系理论,适当变更劳动基准制度,完善相应的促进就业政策和职业安全管理系统,必须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劳动法》实施困难。 相似文献
205.
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立法规制也成为法律视野中的重要问题。德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上延续了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同时颁布了《多元媒体法》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从与美国的网络言论规制比较来看,这是由网络言论的双重属性决定的,也与德国在网络言论保护上的价值取向和传统言论自由保护的方式有关。我国应从此两个方面入手,结合自身特点,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206.
随着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变得与互联网密不可分,从互联网中衍生出的互联网经济也成为商品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水平相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随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出现,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已经成为我国新时代法律法规发展的重要内... 相似文献
207.
旅游经济运行中政府规制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引言随着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和旅游经济发育的逐步成熟,我国的旅游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从市场层面上看,正在从单纯的目的地为主向目的地、客源地和中转地并重的格局转变;从行政层面上看,正在从全面管理向适度管理转变;管理方式则正从单纯以行政命令为主向多种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也在由分散向集中转变,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正在发生变化。在此宏观背景下,政府转变职能,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就旅游业而言,政府对旅游经济的规制也需要调整,由以政府主导、市场基础为特征向以放松管制、加强宏观调控为特征转变,从而为旅游… 相似文献
208.
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兼论我国《合同法》第32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些跨国公司纷纷登陆我国,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先进技术,尤其是利用专利战略和标准战略取得技术垄断地位,打压我国民族工业,如著名的DVD知识产权纠纷,数码相机专利垄断案,思科诉华为案等,在产业界造成了极大震动和反思,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热烈研讨,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如何有效对技术垄断进 相似文献
209.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新主流形态,具有决策式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人格化表象突出、数据挖掘能力提升、算法黑箱凸显、数据垄断深化等鲜明特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迭代,虚假误导与无意义信息致人损害、模型训练与知识重组忽视知识产权、恶意滥用与算法黑箱削弱监管体系等安全风险不断凸显。在治理路径上,需要由直接规制风险逐步转向“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从建设内容模型训练管理体系、厘清程序运行的知识产权边界、强化算法黑箱与恶意滥用综合治理能力、深化“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模式等方面着力,在规制风险的同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 相似文献
210.
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电子货币交易中,发行人、消费者和商户三方基本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电子货币的使用、交换、存款、结算、储存价值请求权的转让以及电子货币的回赎等多重性质的格式合同关系。对此,法律应当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对电子货币的回赎、收费、信息披露以及智能卡的转让等问题进行干预,以维护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心,保障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和交易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