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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正一、精神病鉴定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法理分析精神病患者(insanity)由于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因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而导致其不具有与正常人那样对事物性质的辨认能力或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从而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精神病归之为责任阻却事由,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精神病归为免责事由部分的合法辩护。[1]世界上首例因精神病而免责的案例源于英国年麦纳顿谋杀案基 相似文献
122.
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不仅受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接受过治疗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的抑制,还会因"被精神病"现象而打折扣。破解此困境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参照《精神卫生法》,将涉嫌犯罪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纳入"非自愿性住院治疗"范围;二是增加精神病治疗资源投入,强化"强制医疗"适用与解除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堵塞《精神卫生法》中"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的漏洞,防止其成为"被精神病"新生代的寄生区。 相似文献
123.
精神病辩护:历史、社会与现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病辩护制度在普通法国家具有长久之历史,特别在美国,其不仅具有比较完善的刑事责任能力法则,而且其精神病辩护的案件也备受社会各界瞩目。而精神病辩护制度、相关立法或者司法实践活动并不是与世隔绝、生活在真空中的产物,其受到社会、政治、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即使在精神病辩护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与人们印象中不同的是,实际上精神病辩护并未获得多大的成功,从而形成想象与现实的落差。对于我国而言,应从精神病辩护制度之历史、社会与现实多个视角或者因素考虑,从而确立一种渐进的或者改良的中国刑事责任能力法则或者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4.
125.
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服务体系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仍然面临着因自身因素所导致的内生性障碍和由外界环境影响所带来的外生性束缚等现实困境。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需要提升自我能力,克服内生性障碍;完善政策体系,破解外生性束缚以及争取多元主体的支持。 相似文献
126.
高艳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42-56
在邱兴华案中,由精神病专家所引发的学者诉求迷人而宏大。不过,学者们表达的法治理想与邱案无关。刑法的知识体系将证明这些诉求在导向是错误的,因为,在刑法上邱可以被法官不经鉴定直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精神病鉴定的宽严与法治进步并没有关系,不能在没有仔细研读法条时就作感性判断。法治的寄托不能远离作为法治基础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27.
探索人的心或者灵魂比剖验一具尸体更为困难。因此,精神病学属于一个常常伴有错误的领域。其中,某些错误会带来悲剧性的结局。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参考精神病医生的鉴定结论,这可能会大大改变被告的命运。如果病情没有那么严重,医生会把被告的责任看得轻一些。那么,法庭对他的惩罚也会减轻很多。 相似文献
128.
影响精神分裂症患者行凶杀人的因素——附47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分裂症的犯罪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据报道,国内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中均以精神分裂症最多见,占44.9~72.1%,其中杀人行为约占1/3而居本症案由的首位。在精神病凶杀案例中亦以本症的比例最高,占50~68.5%。 相似文献
129.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130.
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精神病.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