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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表性著作《论自由》的第三章对个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密尔认为个性发展或发展个性本身就是一个伦理原则,他认为个性就是一个人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去追求、去探索,可以制定自己的计划,而且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个性的自由发展能促进一个人的智力、判断力等各种能力的发展;个性的自由发展能够促进社会道德的自由发展,促进了道德水平的提高,个性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研究密尔关于个性自由发展的思想,对我们的生活和教育有诸多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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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王刚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5):32-35
边沁的功利主义发端于对刑法的讨论,随后经密尔补充修正,影响深远,争议不断。二十世纪遭到了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诺齐克权利理论的轮番"攻击"、围追堵截。哈特承前启后适逢其会,不但对以上各家对边沁功利主义的补充和进攻都有所述评,而且哈特1982年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所作的导言对于边沁功利主义的解读大有裨益。边沁功利主义的谬误实际上源于法律层次的划分问题,哈特的错误在于他模糊了这种划分,局限于法律语境下的权利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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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密尔是英国19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提出了加强代议制的理论,对完善英国议会制度和推进资产阶级民主具有很大影响。经过漫长的发展,现代代议制在各个国家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在运作过程中也显示出一些优点与不足。本文在阐述了代议制基本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由于这些特点而必然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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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论公民与政府关系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与政府关系是人类政治生活中需要处理的第一大关系,两者之间的和谐状态是社会和谐十分重要的方面.作为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位转折性人物,密尔早在19世纪中叶就对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他对政府形式的选择、好政府的标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以及公民与政府的权力划分等作过许多精彩的论述.这些思想,对我们处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角色、构建和谐的公民与政府关系等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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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认为功利主义不为人接受的最大障碍是人们对正义观念的误解。针对于此,密尔提出了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对权利,即一个人的正当要求及利益的维护,作为道德规则的正义是符合并源于功利原则的,正义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并不独立于功利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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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究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的思想来源和谱系关系时,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是不可绕开的重要角色。从密尔的文本本身及其与托克维尔之间的交往和通信可以看出,托克维尔确实在思想上启发了密尔,激发起密尔对民主政治、中央集权等诸多问题更有深度、更为理性的思考。当然,托克维尔也非常重视密尔对其著作的评述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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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与密尔的自由理论是自由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传统批判将二者分别划入“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范畴中进行比较和针砭,但是却忽视了在个人主义核心价值下二者的共同面向——以人为本。而肯定人的主动性和反省理论化的背离成为这种共同面向的具体表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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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勤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0(2):126-128
"不伤害"原则为行政权力确立了"有限--有为"的合理性限度.把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表述为"不伤害"(Do no harm)原则,一方面对行政权力给予道德限定.既保证行政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不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建设性的公共职能.密尔的不伤害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定行政权力的合理性限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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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一旦被狭隘利益所左右,为偏听偏信所支配,也就患上了不治之症。因为诉讼是在司法人员主导之下进行的,所以,公正司法自然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司法是主张正义的,而正义概念就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是指: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因此,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指的就是对人(无论他处在怎样的社会地位)应得生活给予充分法律保障的博大胸怀和坚定信念。凡是人们应当得到的利益,只要进入诉讼程序之中,司法人员就会依法运用公共资源予以实现。无疑,这个问题从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