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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多是以三审终审制为原则确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已不断显现,并与现代审级制度的一般原理相悖。现有审级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以及在与司法体制相融合时表现出的渚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需重新建构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时实行法院的职能分层,规范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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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118-127
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民事审判领域"终审不终"、"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频繁发生,民诉法学者普遍主张将现有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1〕尽管关于第三审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分歧,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是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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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现着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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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牵头推出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34条,并做出重大突破。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是,建议稿提议将两审终审制变革为三审终审制。
目前,对三审制最大的质疑来自于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考虑。有学者提出,如果设立“三审终审”制的同时仍需设立再审程序,那么仍无法避免三审与再审程序的“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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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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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基于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加以改革,以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