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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现行规定和潜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对公平正义可能带来的冲击及后果、在实现高效过程中的障碍。而后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细化、改进提出了建议:通过强制适用调解、降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收费标准、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化小额诉讼的程序,实现高效与公平;同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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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95-97
民事诉讼程序应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普遍正义。基于缓解司法压力的初衷,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实行独任审判和一审终审的程序形式颠覆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正当性与必要性存在认识分歧。就正当性而言,独任审判代替合议制,在确保效率的同时并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但需要警惕适用范围扩大化的威胁,而一审终审则缺乏剥夺公民诉权的充分条件,当事人的收益并不能够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就必要性而言,小额诉讼可行但并非必要,其本身蕴含的悖论无法解决,适用效果亦不甚理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所取代。基于此,对小额诉讼需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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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贴近普通民众,实现司法大众化为目标,是民事诉讼程序性改革的产物.我国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其中确立了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实现了对二审终审程序性挑战,这是利弊共存的制度设定,若无完善合理的救济途径支撑不但无法实现预期的案件分流目标,可能还会招致司法信用风险.本文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从分流案件和便民司法的角度出发,思考在我国特定的诉讼环境中,整合和利用既有制度资源,另辟蹊径建构我国特色的附带完善救济途径的“调解与速裁”并驾齐驱的小额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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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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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审级制度的改革无疑是近十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讨论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之一。看似平常的一项制度设置,历经数年,仍难以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有些学者原本指望在2007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有所突破,但是,会议通过的《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