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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本权利问题是我国法治及宪政建设的关键命题.针对新形势下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实现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之重构,包括以"默示权利"为立足点丰富和发展我国基本权利范畴、以"正当程序"为核心完善我国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确立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制度等. 相似文献
72.
高玉伟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13(4):63-67
分权式改革分为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经济性分权在改革初期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明显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城市改革尚未启动时有效地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行政性分权使乡镇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行政性分权,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迅速获得农民所表达的利益诉求并做出反应,并在晋升激励下积极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垂直竞争关系会导致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行为。 相似文献
73.
74.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75.
张婉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108-119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旨在实现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平衡。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理上,对这一条款的应用和解释都会遇到困境。实践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会陷入“以问答问”的循环。因而,对“强制性规定”条款的解释需要转换思路。不是以事先确定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主要解决路径,而是在初步确定“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首先进行相对比较明晰的形式化判断。如果形式化判断不足以做出界定,则在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和权衡的案件中,引入动态规范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回归“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综合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成本、基本权利受保护的程度、基本权利之间的权衡、比例原则、国家调控与私自治之间的平衡等多重要素,得出相关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和基本权利既可以起到直接的效力依据的作用,也可以起到间接的、作为价值指引的作用。 相似文献
76.
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出现分歧,如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以及本权与保护权的关系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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