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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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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更半夜,蔡老板年迈的父亲突然被绑架……
从接到勒索电话,到准备巨额赎金,直至绑匪被警方抓获,蔡老板的心灵经历了整整16个小时的巨大煎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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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7日,广西河池市警方破获一起勒索600万元巨额赎金的惊天绑架大案。令人震惊的是,这起绑架案的主犯之一覃鹏,竟然是广西河池市环江县食品与药品监管分局局长!2007年9月17日,覃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消息传出,当地一片哗然。一个口碑甚好的领导:一个父母妻女眼里的好儿子、好丈夫和好父亲,怎会丧失理智走此邪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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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虽然很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非典型性案件,在审理时难以准确定性。在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表现方式的抢劫行为:一种是拘禁型抢劫,一种是人质型抢劫。该类型抢劫与财物型绑架一样,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在客观表现上也有相似性,容易混淆。本文对拘禁型抢劫罪、人质型抢劫罪与财物型绑架罪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此类案件进行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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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7岁的山东济南市电脑修理师张全接到公司电话,让他去给一个叫董芸芸的客户修理电脑。董芸芸是一个面庞秀丽的空姐,她有一双大大的眼睛,但眼睛里却有挥不去的郁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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