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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王小红 《法学杂志》2006,27(4):101-103
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对公务员服从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本文对《公务员法》第54条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尚需进一步研究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62.
“人权条款”入宪20年以来的通说认为,“国家保障人权”的“保障”意味着国家对人权的积极义务。但是,基本权利教义学仍需进一步厘清不同功能之间的关系结构,由此,就有必要追溯“国家保障人权”的思想渊源。国家保障人权源于社会契约论,受到立宪主义思想的支配,关联着国家学说。“人权条款”通过重塑个人和国家,也重塑了宪法本身。基本权利教义学既要将人权与民主、法治等价值结合,也需要在尊重基本权利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切实地建构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国家保障人权”应当突出自由权的消极受益功能,排除社会权的积极受益功能,“保障”可以容纳所有类型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与国家保障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具有相同的客观任务属性。  相似文献   
163.
论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追诉机关在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羁押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受刑事追究者获得告知的权利,也是刑事追诉机关的告知义务.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要求侦查、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应当依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以侦查阶段的初次讯问为对象,对告知义务进行考查,比较美英加法德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对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剖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进而对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4.
黄磊 《法制博览》2023,(15):52-54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发展,过失犯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占比也愈发重要。本质上,在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创设具有多样性;在理论上,注意义务仅仅存在于分则的具体罪名之中,特别是认定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避免义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本文将会针对如何确认注意义务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问题加以浅述。  相似文献   
165.
闫蕾 《法制博览》2023,(12):40-42
自信息披露制度产生以来,一直是保护投资者、保护市场、保护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一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来规制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手段,如果公司、企业在信息披露中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会对投资者乃至整个市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各国都在规定并完善相应制度,我国也经过几次法律修订,但在实务方面始终存在着追责不明、惩戒不严的困状。因此,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和义务边界方面进行探析,希望可以通过对法理、实务、案例的分析来明确界定该罪主体和义务,来帮助司法实务中对该罪实施精确追责。  相似文献   
166.
杜钦 《法制博览》2023,(16):71-73
股东出资制度在转变为完全认缴制后,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随之而来的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日益严重,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应运而生,旨在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制度的概述入手,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以期有助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建立健全。  相似文献   
167.
张乐 《法制博览》2023,(26):7-11
涉及自我代理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争议,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下,关于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不予赔付保险金,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且势均力敌的裁判意见。该两种意见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片面性。在保险人事前同意自我代理行为的前提下,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代理人故意未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向保险人报告,导致保险人基于投保人的不实陈述作出了订立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该行为属于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或者属于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仍与之进行交易的情形。该保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追认。如此处理方才真正坚持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168.
陈明月 《法制博览》2023,(27):57-59
隔代探望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要体现,它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我国立法上对隔代探望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其落实存在各种分歧。对此,法律上应当尽快明确隔代探望的基本原则、启动条件、实施方式、限制情形和实施保障,推动隔代探望更为合理地落实。  相似文献   
169.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层建筑、桥梁等高处向下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安全造成威胁,更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首先,抛掷物击中行人或车辆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次,高空抛物事件会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安全感,进而影响城市的整体发展;最后,这种行为也会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和成本。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强对高层建筑和桥梁等的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方法和人员巡查等方式,减少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才能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0.
孙旭昊 《法制博览》2023,(36):31-33
“某洋债”虚假陈述案是我国首个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其中未受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因尽调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而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引起广泛讨论。本文从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责任认定范围与标准、过错认定标准、重大性判断标准方面出发,探讨律师责任认定这一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避策略。进而使律师更好地承担起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好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在证券发行环节做好主体诚信建设,最终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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