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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王瑞华 《法人》2014,(10):74-75
正本质上,仲裁也是服务产业的一员,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规则在修订过程中强调了用户导向原则,并不断吸收国际优秀经验,标志着中国仲裁业在市场化、国际化方向上又迈进了一步。伴随新规的施行,北仲同时增用新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进一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满足国内外当事人日益多元的争议解决需求,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于2012年启动了对现行仲裁规则(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工作,经过两年的全面论证并公开征询仲裁业界人士专业意见,北仲新规则(下称"新《规则》")最终形成。新《规则》预计于2015年4月1日起正  相似文献   
142.
周池  欣平 《工友》2006,(9):9-9
宜都市某矿山开采企业一职工,因与该企业在伤残补助和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发生劳动争议,于近日向宜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市仲裁委为方便边远乡镇和企业,专门设立“流动仲裁庭”,到乡镇和企业现场开庭,既方便了企业,又减轻了职工负担,同时也促进了案件的快  相似文献   
143.
近来.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在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中,对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赔偿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北京仲裁委在2001年4月25日修订并通过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深圳仲裁委员会在2001年3月23日修订并通过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虽然这些条款中都没有直接提到“律师费用”,但一般认为,这里所谓“合理费用”当然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相似文献   
144.
ISM规则已于 1998年 7月 1日如期生效 ,但至今尚无涉及该规则的案例出现 ,因此 ,无法参照法院或仲裁庭运用该规则审理或判决相关案件的实际做法 ,以推断 ISM规则下法院或仲裁庭审理相关案件的可能趋势。鉴于此种窘境 ,本文意欲根据 ISM规则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当前三起典型案例的再分析 ,以推断 ISM规则下法院或仲裁庭审理相关案件的可能趋势。  相似文献   
145.
张晏瑲 《亚非纵横》2016,(4):44-56,123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6.
新闻综述     
——2009年11月12日,应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法律事务局邀请,本会王红松秘书长赴国开行总行就国际金融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专题演讲。王红松秘书长从国际金融争议的解决方式种类入手,  相似文献   
147.
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上,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依据是:仲裁机构自裁管辖说和法院决定论。  相似文献   
148.
<正>2013年10月22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院正式揭牌成立。該仲裁院的設立是上海自貿區爭議解決及法律保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標誌著中國商事仲裁制度開啟了新的時代。一、國際領域臨時仲裁制度的發展現狀(一)國際領域關於臨時仲裁制度的立法現狀目前,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臨時仲裁制度,如匈牙利、奧地利、芬蘭、日本、德國挪威、美國、荷蘭、瑞典、英國、斯洛文尼亞、比利時等。甚至有  相似文献   
149.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150.
一、找共性——典型案例及特征的多维度分析(一)虚假仲裁的案例仲裁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特有的自治性、高效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而倍受青睐。但由于实体法权益的牵连关系、我国社会转型期诚信机制的缺失及当事人的逐利性,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反而经常被虚假仲裁〔1〕者利用,以骗取错误的仲裁裁决,从而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案例一〕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因多起案件被执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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