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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近年来,网络诈骗在高校校园中屡屡发生,校园网络诈骗已经不单是校园安全问题,还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高校校园网络诈骗的成因较为复杂,除了网络安全教育缺失以外,隐私严重泄露、网络监管不力、防诈力量薄弱、安全技术落后等均导致高校校园网络诈骗难以根除。鉴于此,本文重点从安全教育机制、隐私保密机制、网络监管机制、协同反诈机制、技术防护机制五大方面出发,探讨了高校校园网络诈骗防范机制的建设思路,以期为校园网络诈骗治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32.
当前网络和信息技术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工具和方式,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犯罪分子钻了新空子,这些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尤其是网络共同犯罪,这类型的犯罪具备无形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而犯罪的人又能够隐蔽在网络之后,实现跨区域性犯罪,这种网络共同犯罪是一种更为模糊且不确定的犯罪,对社会的威胁较大。因此,本文针对这一主题首先概述了网络共同犯罪的相关内涵和现状,并提出网络共同犯罪的防治措施。 相似文献
933.
互联网司法是信息化浪潮下互联网与司法融合发展的产物,是"司法互联网化"和"互联网司法化"双重过程的结果.与传统司法相比,互联网司法呈现出诉讼活动在线化、当事人账号化、诉讼规则现代化、法院电子化、审判智能化、网络治理司法化等新特征,并跨越了技术、组织、程序法、实体法等不同领域,需要重构具有自身特点的法理基础.未来,互联网... 相似文献
934.
青少年网络途径认知及其网络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青少年对网络途径的认知可从他们对网络的态度、对网络影响的认知、网络规范的认知和网络信度的认知四方面分析,青少年的需要、价值观及生活阅历等决定他们对网络社会化途径的认知和选择,从而导致青少年产生特定网络行为,表现为青少年上网的目的、时间与地点、迷恋程度以及对不良信息的阅读。要将网络的消极作用抑制在更小的范围,最佳方法就是教育:对青少年来讲,要加强“善待网络”的教育;对家长来讲,应系统的接受网络技术和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对学校来讲,应该加强网络人文教育,培养“善待网络”的一代。此外,还要从整体上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重视媒介素质教育。 相似文献
935.
李青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3):55-59
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加快网络安全刑事立法步骤,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社会的正常秩序越显必要。 相似文献
936.
再造社群是建设基层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环节“。村改居”的空间改变打破了基层社会的关系秩序、治理秩序和生活秩序,使社区治理陷入信任缺失、参与不足和规范失效的困境。基层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在于再造社群,即社区通过利益契合鼓励居民建立公共信任关系,通过责任赋予推动居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通过情感激发促进居民遵守公共规范,使其成为潜在的社区治理资源,并能够被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在城市社区,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较难实现,而“村改居”社区凭借其遗留的村庄治理资源再造社群,对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937.
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创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网络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着社会各个领域.大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网络给他们的思想带来了诸多影响,文中就如何借助网络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38.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课题组 《党建研究》2021,(3):43-45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党建工作中,既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当前,用党的创新理论把党员的头脑武装起来、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既是严肃的政治要求,也是紧迫的现实任务. 相似文献
939.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态势愈发严重,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引入权威网站公开发布的2019—2022年102例网络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件,全面梳理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类型和特征,深入剖析犯罪脚本和罪因机理,积极探寻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之策。应完善相关立法,丰富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措施,提升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和效率,使犯罪人不敢犯;加强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被害预防意识和能力,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使犯罪人不能犯;强化犯罪前的法治教育,优化犯罪后的矫正教育,使犯罪人不想再犯。 相似文献
940.
毕文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55-68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