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941篇 |
免费 | 39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2篇 |
世界政治 | 7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1198篇 |
中国共产党 | 81篇 |
中国政治 | 312篇 |
政治理论 | 17篇 |
综合类 | 28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13篇 |
2021年 | 15篇 |
2020年 | 21篇 |
2019年 | 16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7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22篇 |
2014年 | 97篇 |
2013年 | 96篇 |
2012年 | 107篇 |
2011年 | 119篇 |
2010年 | 139篇 |
2009年 | 165篇 |
2008年 | 148篇 |
2007年 | 142篇 |
2006年 | 134篇 |
2005年 | 147篇 |
2004年 | 132篇 |
2003年 | 134篇 |
2002年 | 110篇 |
2001年 | 91篇 |
2000年 | 51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7篇 |
1997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2篇 |
1990年 | 2篇 |
1988年 | 10篇 |
1987年 | 3篇 |
1986年 | 6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3篇 |
1983年 | 3篇 |
1981年 | 2篇 |
1979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98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71.
张国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60-63
在服刑场所,罪犯会见社会人员,尤其是亲属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对会见工作性质的把握不当,导致会见工作中客观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会削弱监狱行刑的严肃性,而且极易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甚至诱发司法腐败。因此,加强对会见工作性质的法理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建议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2.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73.
74.
葛向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61-66
本文通过分析亚太地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数据、问题和对策,梳理了整个亚太地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旨在为促进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5.
76.
在基层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碰到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主要涉及假释罪犯罪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环境等等方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提炼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基础、预判机制,并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为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做出绵薄的贡献。 相似文献
77.
“我该死,自己犯了罪,却让家人跟着受累,我是社会的罪人,也是父母、孩子的罪人。感谢政府的宽容。感谢监狱领导的关心,不仅让我看到父母和孩子,还为我这个罪人解决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和老人的赡养问题。从现在起。我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为我的罪错赎罪。” 相似文献
78.
美国密苏里州男子安德森2000年时持械抢劫餐馆经理被判入狱13年。
2013年7月,本应是安德森刑满释放的日子。然而,执法部门在为安德森办理“出狱”手续时,竟惊讶地发现,监狱里查无此人。于是,他们开始调查安德森,发现他在狱外守法度日:他从未隐姓埋名,结婚后育有多个子女,开办了三家建筑公司,义务指导儿子所在的少年橄榄球队,经常去教堂并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79.
美国一名男子因重罪获判98年监禁,却因法院文书差错而只坐了8年牢便被释放,与他获判同样刑罚的同伙却一直在狱中服刑. 相似文献
80.
监管设施条件改善之后,狱内罪犯自杀就成了监狱工作的重大隐患及工作难点,并将长期存在,无法回避,仅2014年2月、3月和4月,就有某省先后有三个监狱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三名罪犯自杀死亡事件。研究探讨罪犯自杀的可能原因、罪犯自杀的一般特点和警讯征兆、防范自杀的困难困惑、防控自杀的主要策略,对基层民警防控罪犯自杀有重要的实战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