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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1)
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多维度的法律审视,以期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界定寻找一个新的途径。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单位"范围应该包含法人组织和一部分非法人组织,不能简单地将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全部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外,或者全部收纳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内,关键在于所侵占的财产权益的归属是法律上的组织体还是自然人。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挂靠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法律分析和辩证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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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在犯罪认定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此罪与彼罪的判断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扰。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一部分具有管理性质的劳务便利,相应地,对单位的财产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劳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原持有人遗落在特定场所的财物并不必然转移为单位占有,必须在考察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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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形下,寻租机会必然演变成寻租现实,因此如何有效避免企业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需要更深层次的改革2014年12月26日,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贪污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小虎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5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余斌、姚发征、赵林也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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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侵占犯罪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统计数据表明,职务侵占等侵财类案件数占所有公安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20%以上、占公司犯罪的70%。因此,进一步研究职务侵占犯罪,加强对其的打击和防范已刻不容缓。文章对职务侵占犯罪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对策,希望可以对打击当前的职务侵占犯罪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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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自己的信赖,这里的职务既不具备管理性,也不具备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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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但基于现阶段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存在难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限定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应按照实际的“职务”标准进行认定;“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也包括确定的收益。若“预期利益”属于单位“必然可得”的财产性利益,亦属于“确定的收益”;“本单位”是行为人所在的被害单位,在两个以上单位的合作关系中,被害单位的确定需要穿透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行为人的劳动归属关系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的利益归属于哪一方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刑罚适用上,应该贯彻实质平等原则,在量刑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尽可能通过从轻量刑来维系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活力。在此基础上,刑法能够实现依法合理地保护民营企业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