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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赵可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5):65-66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虽已规定,但由于其先天缺陷而难免置司法实务于尴尬.分析各观点之利弊,以想象竟合犯处理贪污罪共同犯罪较为合理.另外,关于贪污罪5000元之规定,刑法界莫衷一是,而究其原因,乃立法之不足,应予以加强. 相似文献
42.
李小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32-34,77
长期以来,由于受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比较滞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和劳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从事公务时除外。 相似文献
43.
"被告人孙建平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被告人钭秋玲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8月9日,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52岁的浙江省云圣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建平彻底失去了昔日呼风唤雨的威风.和他的"腐败搭档"钭秋玲一起一脸木然地听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孙建平和钭秋玲两人合谋侵吞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费94.5万余元。这是迄今为止,浙江省查处的最大一起侵吞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费案件。 相似文献
4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问题,其与"职权的便利"、"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事物的便利"及"工作上的便利"各不相同,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合法职务的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相似文献
45.
[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系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的工作人员。2004年9月,在第三届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大会上魏某被选举为常务副秘书长,2009年11月第四届协会又被选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该协会为社会团体,主要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研讨等活动,其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及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赞助等。2008年9月,该协会举办物业岗位人员培训,每位学员需交1160元,其中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取培训费880元,协会收教材费280元。培训结束后, 相似文献
46.
47.
[基本案情]陈某(女)在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重庆市某县邮电局电信营业室营业员(负责收款、通信商品保管)期间,由于账目混乱,2004年8月被调离电信公司.在与电信公司盘点移交时,差欠单位公款近20万元。为此,陈某给单位打了欠条。为冲平欠款,陈某便用他人经手的部分领料单填上单价和金额等手段到财会室进行重复报销冲账。账冲平后,陈某便要回了欠条予以撕毁。该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查账,陈某先后差欠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93143.75元,后经讯问陈某本人,其对此供认不讳,并供认了该欠款的去向。其中,用于购买奥托小汽车、电脑、住房、及赌博、借给他人开支等达18万元之多,本人对此表示愿意如数退还。检察机关起诉后.最终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82902元。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先后追缴6笔涉案款计人民币177150元。向交款人陈某(包括代交人)出具了6张收据.共计177150元。以上款项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10月27日两次用《缴款书》的形式上交县财政。另查明,2004年8月11日.陈某交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2006年1月27日,陈某的丈夫已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领走。一、问题的引出及本案的处理结果陈某某刑满出狱后,先后到重庆、北京上访,上访材料被新华通讯社《内部参考》刊载。从所反映的情况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转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信访)材料来看,陈某请求的事项为:请求某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除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的82902元外的94248元被扣款项。理由是:法院未认定的部分检察机关应依法返还.检察机关扣押此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所收陈某的177150元款由9笔组成,共分四类:第一类为为终审判决所认定的职务侵占事实部分款项(即第一笔和第二笔共计82902元);第二类为陈某存职务侵占而检察机关未起诉的部分(即第三笔11230元和第四笔13000元);第三类为财会人员做错账致使陈某占有公款部分(即第五笔至第八笔分别为16000元、34550元、23472元、3000元);第四类为陈某账上差欠单位的款(即第九笔53376.75元)。最后,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陈某所述的法院判决之外的94248元款项返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申请退库移送给县电信局。 相似文献
48.
49.
50.
2007年7月,辽宁省阜新市委原书记王亚忱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长子王晓军也因同案被判刑。之前不久时任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晓云(王亚忱之女)因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个市委书记的三名家庭成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