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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从侦查、起诉、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始终存在着争议,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判决的定性,也改变了一审判决的量刑,是一个非常好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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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投保、变更、解除等不同阶段中,存在保险代理人侵害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财产行为的犯罪形态。本文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上述犯罪形态进行探析。由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各种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职务侵占罪、侵占罪、诈骗罪等等,为司法机关准确定罪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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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6):85-91
司法实践中对于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未获得统一意见,这一方面既有司法者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司法解释对于身份犯、非身份犯同样行为的定罪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因素。定量又定性的立法模式导致司法中唯数额倾向严重,对各罪的实质危害性的认识不同,使得普通侵财与职务侵财行为之间的区分一直未能统一,由此产生的法条竞合问题的解决应当严格根据法条竞合犯的构成,对未成立法条竞合犯的情形,应仅适用所能构成的犯罪;在法益可以受到同等评价和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将普通侵财与职务侵财的定罪标准统一、罪名统一,将职务侵财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可以将平和方式侵财的盗窃、诈骗、侵占行为统一罪名,可以更好的保护法益、方便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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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在2011年第4期(经典案例)版刊登了常建党同志的《侯某职务侵占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文,笔者不认同常建党的观点,认为侯某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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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中设立职务侵占罪以来,围绕着该罪的主体和客观行为等方面,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出现行为相同罪名相异的结果。本文仅就此方面的问题谈点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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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祥,女,54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王文祥在担任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五七队(集体企业)队长并兼任会计期间,于1999年4月,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为20名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1994年11月和1996年1月。王文祥分两次将为其他职工买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保,并转保为其本人及尧××、简××(皆为五七队职工)--人名字。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金为20225元。1995年7月,泸州市房修公司因拆迁安置,王文祥将其中4万元水电转户费采取不入本单位财务帐方式,而用于为其本人及饶××、简××购买养老保险。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为2万元,尧、简二人分别为1万元。1998年,尧、简二人申请退职时,三人将上述两次所购养老保险的凭证予以私分。案发后,王文祥退出为其本人购买养老保险资金及获得的利益54884.49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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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战立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3):23-25
职务侵占罪是 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一种犯罪。从其历史的演变 ,犯罪构成特征 ,与侵占罪、贪污罪及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区别与联系可以使我们对其进行正确的认定。然而刑法关于其定义的模糊性及法定刑规定偏低造成了实践中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的结果 ,应从立法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