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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需高度重视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性。但是,我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表述具有不同定义,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环节、刑事诉讼环节面临适用困境。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价值和适用困境,并针对性提出几项适用困境的化解对策,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形成推进力。 相似文献
202.
傣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也有比较完善的历史典籍,是云南较大的世居民族之一。2005年10月,我参加“少数民族文化变迁调查组”,对西双版纳勐海县勐遮乡傣族文化变迁情况进行了调查。勐遮乡所在的勐遮坝子是西双版纳最大的坝子,总面积达23万亩,为勐海县稻谷主 相似文献
203.
职务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务犯罪自然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类。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三类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其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争议最大。 相似文献
204.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课题组 《党建研究》2021,(3):43-45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党建工作中,既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当前,用党的创新理论把党员的头脑武装起来、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既是严肃的政治要求,也是紧迫的现实任务. 相似文献
205.
谢小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129-139
监察案件审查起诉后,为了避免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转换带来的诉讼资源耗费,更充分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一些学者主张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宜定位为审查起诉阶段。然而,其与之前《刑事诉讼法》主要将退回补充侦查定位为侦查阶段的立法相悖,会带来由监察委员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监察调查措施的程序困境。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定位为监察调查阶段,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我国诉讼阶段论理论指导下的程序配置,有助于惩治腐败犯罪,也有助于发挥程序之间的制约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后,应当将沿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作为诉讼阶段论理论的例外,同时建立换押制度,完善补充调查之后的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
206.
在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明显有别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两法衔接适用机制的组成部分。既有的一些研究主张忽视了监察规范的特殊性。此类特殊性包括认罪认罚行为符合主动性要求、集体研究与上级批准相结合的权力规束、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强拘束力等。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呈扩大之势,但也出现了有待解决的难题。对此,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策略:第一,形成服务于两法衔接需要的共识性理念,而非简单地将刑事诉讼规则照搬至监察活动领域;第二,设置与监察权力运行相应的认罪认罚构成标准,并凸显“主动性”要素的法律评价地位;第三,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主导责任的同时,专门明确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效力;第四,尊重当前法律规则确定的制度安排,参照既有的发展较规范的公职律师制度,探索符合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的特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207.
党史宣 《支部生活(山东)》2009,(12):47-47
1950.12.本月,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渔业权、渔业管理、渔业禁例和渔业奖励作了规定。同时,在青岛成立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进行中国海大陆架区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综合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208.
关于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教育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基于湖北七所高校的问卷调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研究采用社会学的调查与统计方法,对湖北省内的7所高校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教育状况进行了问卷抽样调查.通过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主流是健康向上的,他们大多具有正确的道德观念、较高的道德认知、较强的道德情感和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行为,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学生角度看,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总体状况良好,受到大多数学生的欢迎与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9.
2021年《德国供应链法》是近年欧美供应链人权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典型代表。该法既体现了德国纠正供应链人权保障软法机制失灵的客观需求,也展示了其在该领域树立“德国样本”的主观意愿。规制理念上,该法选择强制性特别立法的方式将人权与环境权益之保护纳入立法目的。实施上,该法依赖监管部门的公共执行机制。规制工具上,企业供应链一般性尽职调查义务与类型化的具体行为义务构成核心实体工具,而特别诉讼担当、联邦经济与出口控制局的监管职权和行政惩罚措施构成了核心程序性工具。影响上,该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会通过合同、行为准则等方式进行“传递”,不仅将提高中资企业合规成本与诉讼风险,与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形成冲突,而且也会诱发跟随性立法,威胁我国供应链与产业链安全。对此,微观层面,需要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依法保障雇员权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宏观层面,则应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强化《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机制,遏制《德国供应链法》的不当域外适用。 相似文献
210.
根据欧盟现有的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践,欧盟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能否成立大致可以分成立案审查阶段、初裁前调查阶段、终裁前后续调查阶段和复审阶段等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中,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关于损害认定的法律标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而且在利害关系方证据材料的要求方面各具不同特点.欧盟产业损害调查各阶段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侧重点不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WTO《反倾销协定》之原则和精神,欧盟反倾销调查各阶段产业损害认定采用不同标准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