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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近年来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巨大挑战。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1997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众多弊端,为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入手,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几种观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162.
在"以刑制罪"的理论框架下,民意经由规范化的转换,通过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的理论路径,对犯罪的认定产生了实质的影响与制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规范化的民意在定罪体系中只能作补充性的、有限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3.
正"城下人家水上城,酒楼记处一江明。衔杯却爱泸州好,十指寒香给香橙。"号称"巴蜀第一才子"的明代诗人张问陶对泸酒偏爱有加,吟咏出关于泸州名酒的千古绝唱。行走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的千年古酒窖里,徜徉于绵延千年的酒文化中,江阳区人民法院的徐斌院长对于泸州的酒文化娓娓道  相似文献   
164.
165.
编辑老师:你好!我是一名协警保安员,今年9月份我和几名同事在巡逻时抓到过一个偷盗电缆线的小偷(吴某),随后根据他的供述,又协助派出所民警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今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证人之一在法庭上提供了证词。  相似文献   
166.
[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67.
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的行为,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亦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废旧皮革下脚料为原料所生产的铬超标的毒胶囊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故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即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形下,生产、销售毒胶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168.
王新 《政治与法律》2012,(7):101-107
针对我国严峻的反恐形势,我国已在刑事立法上做出快速反应,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然而,从司法实践考察,资助恐怖活动罪在我国呈现出零适用的审判现状,这与我国严重的恐怖融资态势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需要在国际反恐怖融资的背景下,审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性质,正确认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范构造,从而有效地实现打击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69.
白冬生 《学理论》2012,(11):122-123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发频繁,刑法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还存在争议,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70.
反腐     
《廉政瞭望》2012,(16):9-9
人大代表盗树 2011年3月,广州市越秀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二工区工程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粱瑞昌伙同王保生共谋砍伐并贩卖位于广州越秀区安乐道3号附近的4棵降香黄檀树(即海南黄花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评估为濒危等级)。两人共收取赃款126万元,其中粱瑞昌分得48万元.王保生分得78万元。今年7月25日,粱瑞昌及王保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在越秀区法院受审,并将择日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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