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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信用出资不仅可以促进交易的便捷迅速,而且可以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信用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新公司法从资本理念到资产理念的转变,使信用出资在理论上得到了突破性发展,同时信用具有财产价值,能够评估和转让的特征也为它成为可出资形式奠定了基础。应当完善信用出资评估机制、公示制度、责任承担制度,从而使信用出资合法化。  相似文献   
852.
《今日浙江》2016,(23):6-6
基金规模100亿元的浙江省旅游产业投资基金11月30日在杭州成立。该基金将以母子基金投资、直接股权投资、重组并购投资等方式投向具有较高成长潜力、带动效应显着的旅游及相关新兴业态项目。  相似文献   
853.
冉克平 《当代法学》2021,35(6):45-58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定义务与纯粹财产属性的约定义务两种样态.前者系夫妻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配偶之间的离婚救济义务;后者系夫妻法定义务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对价而属于无偿赠与条款.但是从离婚协议整体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出发,无偿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单独被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的欺诈、胁迫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离婚合意,但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通谋虚伪表示规范则不得类推适用.离婚股权分割与股权继承相类似,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股权分割不应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既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亦非德国法上具有归属意义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夫妻离婚不动产给与条款,但是应将无偿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854.
855.
856.
自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到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关于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理论争鸣一直持续不断。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亦应作差异化评价,由此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激励效果。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之认定,应在“权益损害标准”之外着重审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抽逃出资行为,可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  相似文献   
857.
何谓OTC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与国际通行的OTC市场是何关系?本文为何要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称为证券第三板市场?我们为何要建,以及如何更好加快建设全国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即全国性的证券第三板市场?都是是亟待研究、阐述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58.
国务院批复的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为天津和滨海新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滨海新区应以打造全国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为突破口,实现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建立起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相似文献   
859.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860.
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与管理层的代理冲突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管理层道德风险行为引发的对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直接侵害,另一部分是管理层因风险规避而投资不足造成的产出缺口,文中将之分别定义为"显性代理成本"和"隐性代理成本"。而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设计初衷,旨在统一股东与管理层目标函数的股权激励,一方面通过提高管理层为道德风险行为承担的私人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增加管理层投资决策的私人收益,理论上有助于缓解代理冲突。对2006-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证实,股权激励显著降低了显性代理成本和隐性代理成本。进一步地,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表明:这两种代理成本在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股权激励以显性代理成本和隐性代理成本为路径,间接提高了公司业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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