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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中国法学》2019,(2)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相似文献
892.
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893.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清偿问题,债转股的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允许强迫不同意者进行债转股。债转股方案对债权人应当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债转股并非必须所有拟转股债权人都参加才能实施,少数债权人不参加债转股不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作为债务清偿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该项债务即完成清偿。债务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已通过转股方式完成清偿的债权不得再恢复为破产债权。作为投资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依法不得再恢复为债权,不得以抽逃债权出资的方式,破坏资本充实原则。完成转股后还可以恢复债权的主张,将彻底破坏重整企业的资本(产)信用。 相似文献
895.
何乃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2):101-103
在刑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公司的性质 ,是司法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案例分析出发 ,认为刑法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的认定应以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和对象、刑法的立法目的、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公益的保护为考量。 相似文献
89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897.
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在很多人眼里也许是企业家或者富人的专利,其实不然。为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的热情,降低参与慈善门槛,同时满足捐赠人意愿,目前各国许多地方慈善组织经过不断探索、创新,修订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个人(家庭)只要出资一定数额,企业(社会组织等)只要出资规定数额. 相似文献
898.
夫妻共同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征,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离婚后股权分割的处理数量也逐年上升。与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不同,股权同时具备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此股权分割还关系到夫妻双方利益及第三方利益的冲突。这就使得法律实务中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离婚分割的探讨具有非常迫切的深入研究需求,同时也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于此,本文将以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离婚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尝试分析其相关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并从理论角度提出这方面问题的立法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899.
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活跃,市场经济的繁荣,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规定公司股东未至出资时间的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即当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认缴时间均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其时间未至的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空壳公司在没有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以其出资时间未到为由,拒绝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来清偿公司债务,导致与公司正常交易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事实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亦是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救济程序。本文尝试从债权人角度,探索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不同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90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有着显著的提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加大,这也促使各个企业均利用各种方式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上市公司中,其通常利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有机结合,极大地提升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在非上市公司中,当下利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激励员工的频次也较高,激励效果极为明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