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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汶川地震发生后,在灾区恢复重建活动中遇到的一个很重要问题就是因为法律关系变更导致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在制度上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的程序来解决地震灾害所破坏的各种财产关系、人际关系成为法学界和灾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震后恢复重建活动要高度关注权力与权力关系变更、权力与权利关系变更以及权利与权利关系变更三类法律关系变更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法律关系变更制度的规定不系统、不规范,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才能解决本来应当由立法机关加以解决的震后灾区各种法律关系变更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此,要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保险法》等等法律法规的立法途径,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关系变更制度,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更加充分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52.
中国A股市场这一轮牛市,起点是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制度性的变迁以及上市公司业绩的高速增长,均有力支撑了目前大盘的点位.……  相似文献   
253.
法哲学观点看日本消费者问题及立法之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消费者法以确保消费者权利为目的,对近代法之大原则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该法正视作为当事人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现实中所处立场的不同,对近代法上以理性抽象的“人”为前提的法主体,以及平等当事人之间自由缔结的契约这一模式进行了变更。消费者法和消费者  相似文献   
254.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虽然在我国立法中未明文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本文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并借鉴德国的实践经验,引发对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255.
2006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得到我国法律的正式承认。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均不同程度做出回应,为这项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但税法仍停滞于原有的规定,使纳税人承担着较重的税负,经济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既要改革不公平的所得税法规定,又要完善税收优惠立法,以保障新兴的股权激励制度能得到推行。  相似文献   
256.
马丽 《法人》2008,(7):18-21
开放股权是红豆的一大发明。在掌门人周海江看来,衡量一个企业是否为现代企业,除了健全体制、机制,还要看企业的关键岗位是如何取得的,如果是靠制度取得的,这个企业现代化程度就高,反之就低  相似文献   
257.
沈丽英 《法制与经济》2009,(18):102-103
股权分置的直接目的在于使非流通股权取得流通权,即与流通股一样的上市地位,从而改良资本市场。这不仅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涉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经济利益。本文对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主要是相关的实务处理做一些简要的介绍和评述。  相似文献   
258.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10,(6):6-8,63-65
时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俨然成为商人之间热门的词汇,创业板50多家企业里面,70%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但是,PE究竟是“天使”抑或“魔鬼”,评价仍有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59.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作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概念,犯罪对象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刑法所保护法益范围的大小。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研究的逐渐深入,职务侵占罪对象的外延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即犯罪范围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张。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卫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职务侵占罪对象所涉及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60.
管晓峰 《政法学刊》2010,27(3):10-14
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增加,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引发的争议。没有出资股东对已经出资股东的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取公司高管的机会,对此的争议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定行使股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各股东仍然应按照原来股权范围行使股权,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限期出资,未出资的股东暂停其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和暂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要求减少未完全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减少后的比例与其已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相当,要求暂停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减少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数量,减少的数量与其已出资比例相当,除了公司高管之外,该股东推荐(或者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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