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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随着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权保护范围的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权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的扩张。本文试图从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出发,对胎儿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12.
113.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入罪之刑法谦抑缘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立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182-186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导致新生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主要原因,其是否入罪是一个颇具时代意义而又极其敏感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社会问题当由社会政策调控,基于刑法谦抑考虑,立足于刑罚效益与人性,刑法并不能因此贸然介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入罪是立法者权衡利弊后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4.
115.
目的分析外伤后流产案例法医学临床鉴定的特点,探究外伤与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方法收集近年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临床法医学教研室外伤后流产法医学鉴定共23例,总结和分析外伤后流产案例的特点。结果23例外伤后流产法医学鉴定例均为早期流产,体表损伤轻微,伤后短时间内出现阴道流血,并在较短时间内流产。高龄孕妇、农村人口和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结论流产原因较多,对于外伤后流产的法医学鉴定案例,只有排除非外伤性因素后,才能认定为外伤性流产;对于不能排除非外伤性流产因素的案例,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损伤为流产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或诱因。 相似文献
116.
117.
李永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为胎儿利益计的特殊情况下的“权利能力”,此是对第13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例外《民法总则》将对胎儿的所谓“权利能力”限制在“利益保护所需”的限度内,是保证胎儿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故多数国家一般将胎儿利益的保护限于继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将“继承”和“接受赠与”明确列入其中,但却没有规定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此为体系化中的漏洞。特别是,“赠与”在我国法上属于合同,如何签订胎儿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都未规定,应解释为“胎儿出生时生效”为宜,以避免胎儿作为被告出现。另外,《民法总则》第16条是否包括胎儿对第三人侵害其自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有疑问。笔者认为,应解释为没有必要包括其中,因为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仅是因果关系问题,而不是权利能力问题。而且用因果关系解决,对于胎儿的保护更加有利。但应当包括胎儿对于加害其扶养义务人致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因胎儿娩出为死体或者活体而决定其是否真正享有权利或者利益,故涉及胎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在胎儿出生之前不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18.
论胎儿生命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因缺乏主体资格,从被侵害法益的层面来看,无法成为刑事被害人。现行刑法对伤害胎儿的行为按故意伤害处理,这与行为的本质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均存在较大的出入。无论从胎儿被侵害的可能性、与母体的相对独立性、还是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等角度出发,对侵害胎儿的生命利益的行为都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9.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20.
故意伤害罪理论研究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3):5-17
建国六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但对故意伤害罪研究的真正展开,是从第二个阶段开始的。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等问题上,论者们都有过不同的主张,在有的问题上至今还存在分歧,但成效还是显著的。在许多问题上,经过众人长期的不懈论争,观点逐渐趋于成熟,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而成为通说乃至共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