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25篇
  免费   8篇
各国政治   2篇
工人农民   5篇
世界政治   15篇
外交国际关系   23篇
法律   171篇
中国共产党   27篇
中国政治   32篇
政治理论   6篇
综合类   52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3篇
  2021年   3篇
  2020年   2篇
  2019年   3篇
  2017年   5篇
  2016年   5篇
  2015年   11篇
  2014年   24篇
  2013年   31篇
  2012年   28篇
  2011年   25篇
  2010年   20篇
  2009年   17篇
  2008年   24篇
  2007年   27篇
  2006年   25篇
  2005年   14篇
  2004年   13篇
  2003年   6篇
  2002年   7篇
  2001年   9篇
  2000年   5篇
  1999年   3篇
  1998年   4篇
  1997年   1篇
  1996年   2篇
  1995年   3篇
  1994年   5篇
  1993年   1篇
  1991年   3篇
  1989年   2篇
  198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3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1.
随着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权保护范围的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权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的扩张。本文试图从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出发,对胎儿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12.
随着侵权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以及人们对精神权益的重视程度的逐渐提高,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值得关注,但国内对此的研究并不多。本文阐述了其一些基本问题,认为我国民法对胎儿精神权益的保护应采取总括保护主义中的附解除条件说,胎儿自受孕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立法应确认胎儿在其出生后可以就其在母体内所受到的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13.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入罪之刑法谦抑缘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导致新生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主要原因,其是否入罪是一个颇具时代意义而又极其敏感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社会问题当由社会政策调控,基于刑法谦抑考虑,立足于刑罚效益与人性,刑法并不能因此贸然介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入罪是立法者权衡利弊后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4.
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在古罗马法时期创立,至今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胎儿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尚未形成系统的规定,仅在继承方面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尊重,这个保护十分有限,因而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5.
Zhang XA  Liu JH  Li YF  Tang P  Cui Y  Zhang XY  Liu XB  Zheng CF  Xu XM 《法医学杂志》2007,23(5):358-359
目的分析外伤后流产案例法医学临床鉴定的特点,探究外伤与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方法收集近年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临床法医学教研室外伤后流产法医学鉴定共23例,总结和分析外伤后流产案例的特点。结果23例外伤后流产法医学鉴定例均为早期流产,体表损伤轻微,伤后短时间内出现阴道流血,并在较短时间内流产。高龄孕妇、农村人口和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结论流产原因较多,对于外伤后流产的法医学鉴定案例,只有排除非外伤性因素后,才能认定为外伤性流产;对于不能排除非外伤性流产因素的案例,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损伤为流产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或诱因。  相似文献   
116.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生命的特殊阶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对胎儿的权利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胎儿的权利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既是一重大现实问题,又是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7.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为胎儿利益计的特殊情况下的“权利能力”,此是对第13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例外《民法总则》将对胎儿的所谓“权利能力”限制在“利益保护所需”的限度内,是保证胎儿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故多数国家一般将胎儿利益的保护限于继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将“继承”和“接受赠与”明确列入其中,但却没有规定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此为体系化中的漏洞。特别是,“赠与”在我国法上属于合同,如何签订胎儿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都未规定,应解释为“胎儿出生时生效”为宜,以避免胎儿作为被告出现。另外,《民法总则》第16条是否包括胎儿对第三人侵害其自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有疑问。笔者认为,应解释为没有必要包括其中,因为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仅是因果关系问题,而不是权利能力问题。而且用因果关系解决,对于胎儿的保护更加有利。但应当包括胎儿对于加害其扶养义务人致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因胎儿娩出为死体或者活体而决定其是否真正享有权利或者利益,故涉及胎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在胎儿出生之前不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18.
论胎儿生命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本欣 《河北法学》2008,26(4):121-124
自然人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因缺乏主体资格,从被侵害法益的层面来看,无法成为刑事被害人。现行刑法对伤害胎儿的行为按故意伤害处理,这与行为的本质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均存在较大的出入。无论从胎儿被侵害的可能性、与母体的相对独立性、还是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等角度出发,对侵害胎儿的生命利益的行为都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9.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20.
故意伤害罪理论研究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六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但对故意伤害罪研究的真正展开,是从第二个阶段开始的。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等问题上,论者们都有过不同的主张,在有的问题上至今还存在分歧,但成效还是显著的。在许多问题上,经过众人长期的不懈论争,观点逐渐趋于成熟,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而成为通说乃至共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