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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尽管国家出台这个对女职工十分有利的条例,但能否真正落实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相似文献   
282.
忘记痛苦     
<正>当孤独似无边的夜色弥漫了整个空间,苦难的种子像繁星一样密布在心之老屋时;当谣言像呲牙咧嘴的恶狗爬上你的窗棂,委屈像胎儿在母腹中日渐长大,思想的鸟无法在现实的天空飞翔时。朋友,请忘记痛苦。忘记痛苦该有多好。为何要被往事抽打得遍体鳞伤,体无完肤;为何要让痛苦轮番折磨自己,永远走不出孤独的  相似文献   
283.
谭冰涛 《政法学刊》2010,27(2):67-71
胎儿的民事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侵害胎儿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父母能否成为侵害胎儿权益的主体,以及父母实施的何种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在法理上及实践中均存在着较大争议。为了实现胎儿权益保护和家庭伦理保护之间的平衡,应当从是否婚生,是否存在故意,以及是否使用暴力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此外,父母对损害发生与有过失应考虑适用过失相抵,父母的允诺应能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  相似文献   
284.
《湖北政报》2010,(15):7-10
<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省长李鸿忠二○一○年七月二日  相似文献   
285.
周详 《法学》2012,(8):51-60
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286.
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法》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287.
1案例 1.1简要案情 某孕妇,39岁,孕8产1.在怀孕期间多次产检均未见明显异常。某日因“受凉后出现咳嗽4d.孕40q周”人某县妇幼保健院待产。人院检查:体温、心率、呼吸和血压均正常,胎位左枕前(LOA),胎心143次/rain,先露浮,胎头跨耻征阳性,无宫缩。  相似文献   
288.
谭茜 《工会博览》2010,(7):204-204
一、人格权益 1.胎儿的生命权益 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在此,胎儿的生命权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先期生命法益。侵犯胎儿生命权益的行为归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失去生命。另一类是因父母某一方的过错导致胎儿死亡,如胎儿母亲服用禁止孕妇服用的药物导致胎儿流产、父亲殴打母亲导致胎儿流产等。  相似文献   
289.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相似文献   
290.
准妈妈在怀孕前3月,应适当躲开一些电器,以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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