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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立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136-142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功能。通过经济分析,本文认为,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重新整合,并对开放登记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本文认为,未登记的权利能否对抗第三人应由第三人决定,赋予第三人选择权是效益与公平和谐统一的要求。 相似文献
632.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633.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634.
船旗国在国际海事管辖权中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但由于方便旗的泛滥和船旗国专属管辖权的弊端,船旗国管辖权的中心地位正在发生动摇。在船舶登记和管理方面,国际社会已经开始要求船旗国加强船舶的登记监管,强化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实联系;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港口国和沿海国的防污管辖权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在公海航行制度方面,船旗国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也开始出现更多的例外。船舶管辖权的让渡和例外是对船旗国管辖权的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635.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对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严重威胁之一——船舶油污损害,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发生事故造成污染损害时,具体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存在冲突。本文将根据国际公约、美国法和我国国内立法的规定,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的问题,并对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36.
本文通过研究《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和《里斯本规则》中有关船舶碰撞概念的规定,指出我国《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碰撞概念规定的不足,同时提出主张采用《里斯本规则》中关于船舶碰撞概念的第一条规定的观点,从而使我国司法中认定船舶碰撞有更明确的依据。 相似文献
637.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是事故处理中的重要内容,法律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处理中,各国法律确认了平分过失和比例过失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为判定不同责任承担原则的合理性,借助博弈分析的方法,建立博弈模型,能够清楚地理解两种原则均能够对当事人预防碰撞事故发生产生激励作用,但平分过失原则激励强度更大。基于分析结果与立法趋势的差异,提出"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应成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基准。 相似文献
63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事诉讼特有的诉讼制度,它是指针对某一次海事事故,责任人(如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依法限制其对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应赔偿的总额,并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避免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对责任人的其它财产行使权利,以及在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后,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满足的部分归于消灭的制度: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法律从实体上、程序上设定的在某一次海事事故发生后,平衡并解决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及责任的机制,也就是说,能否公平、 相似文献
639.
640.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